| 物資借用及歸還守則 | |||||||||
| 1. 條款 | |||||||||
| 申請人/單位必須同意及接受下列所有條文規定及條款。 | |||||||||
| 2. 表格 | |||||||||
| 101Form/QM/FormA – 借用及歸還物資申請表 | |||||||||
| 101Form/QM/FormB – 申請延期歸還物資申請表 | |||||||||
| 101Form/QM/FormC – 物資損壞報告 | |||||||||
| 101Form/QM/FormD – 物資報銷表格(團物資管理員專用) | |||||||||
| 3. 物資借用資格 | |||||||||
| 申請單位為 A.本旅各團成員、各級領袖及政務委員 或 B.由旅長同意下之人士。 | |||||||||
| 物資只借用予參與本旅各支部舉辦之活動;香港童軍總會、地域或區會所開辦之 | |||||||||
| 認可訓練班的各支部團員及領袖,而任何以私人理由借用物資則不予以受理。 | |||||||||
| *注意:如申請者為單位,例如:小隊及遠足小組,所涉及之賠償風險必須共同承擔。 | |||||||||
| 4. 物資借用及歸還須知 | |||||||||
| 在一般情況下,本旅並不接受任何預訂物資,本旅亦不能保證有足夠的物資給予借用; |
|||||||||
| 申請人每次借用物資(以每份「借用及歸還物資申請表」計算)期限為兩星期(即十四天); |
|||||||||
| 如欲借用物資超過十四天,申請人需同時遞交「延期歸還物資申請表」提出申請。 | |||||||||
| 5. 借用物資規定 | |||||||||
| 申請人必須事先檢查清楚所有借用之物資能否正常操作,如發現物資有任何損壞或配件不齊全 | |||||||||
| ,必須即時向物資管理員提出更換;如申請人仍需借用有問題(損壞或配件不齊全)之物資, | |||||||||
| 必須在「借用及歸還物資申請表」上清楚列出損壞或配件不齊全的地方,並由雙方簽名作實, | |||||||||
| 否則申請人於歸還物資時可能需要負責申請人必須自行妥善保管「借用及歸還物資申請表」。 | |||||||||
| *注意:申請日期為活動前十四天;而歸還物資日期亦會於借出時列明,一般為活動完結後十四天內。 | |||||||||
| 6. 歸還物資規定 | |||||||||
| 申請人必須一次性於指定日期中於歸還所借用之物資,同時需一併遞交「借用及歸還物資申請 | |||||||||
| 表」;有關物資需已作清理及整理後才歸還有關物資。如物資管理員不滿意有關物資之處理情 | |||||||||
| 況會即時拍照紀錄以及向旅物資管理員報告。 | |||||||||
| 如未能如期歸還物資,必須於原定歸還日期7天前以電郵通知並獲得批准,物資管理員再另作 | |||||||||
| 安排。任何延遲交還物資,物資管理員有權拒絕再借出任何物資予申請人。 | |||||||||
| 7. 損壞及遺失 | |||||||||
| 如借用之物品損壞及遺失,借用物資申請人必須於活動完結日期後七天內填寫「物資損壞報 | |||||||||
| 告」101Form/QM/FormC中列明損壞或遺失之具體情況予物資管理組,如小組接納物資為 | |||||||||
| 自然性消耗,則申請人不需負責有關費用。在可修理之情況下,物資管理員有權要求申請人 | |||||||||
| 修理有關物資。如小組認為物資是因使用失誤或人為損壞,則申請人需於通知後14天內買回 | |||||||||
| 相同物品予本旅。 | |||||||||
| 8. 備註事項 | |||||||||
| 本旅在毋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而對上述條款所作出的修改及/或修訂; | |||||||||
| 本旅在物資借用上有最終之決定權,而旅物資管理員則有最終之執行權。
旅物資管理員 葉 國 濤 01.09.20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