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1941年7月13日《香港工商日報》港聞版
燈火管制即將舉行
當局頒佈演習規則
如首三晚成績欠佳將連舉行一星期
港督下令動員海軍義勇軍
昨據防空監理處公佈、定期本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一連三晚、舉行燈火管制演習、若成績欠佳、則繼續演習四晚、前後總共歷時一週、規模偉大、前所未有、規定由二十一日下午八時零九分日落時起、即為管制開始、一般居民、皆應立刻依令掩蔽一切燈火、至于海港方面、日落時屆、立即下令封鎖港口、禁止船隻來往、各區燈塔及其他指示航行之燈光、亦一律熄滅、凡在途中之船上航行燈火、皆須熄滅、該各船隻應即駛往最近安全地點下碇、陸上方面、依照一九四零年管制規條執行外、並新訂各條如下、(一)每日日落時屆、一切外部燈火、不得放亮、(二)內部各種燈火、必須用黑色物質掩蔽、免其光線外露、(三)一切車輛燈火、必須嚴密掩蔽、用雙層黑紙或黑布或黑漆、車頭燈所用燈胆、不得超過七個瓦特、(四)一切火光、必須設法掩蔽、免其光綫外露、又空襲警報發出後、(一)一切車輛、必須停駛、暫擺路旁、直至宣布警報解除為止、(二)宣告警報解除發出後、即為演習終止、一切燈火即可照常復明、海陸交通亦即恢復常態、(三)在演習時期內、凡屬海陸空正規軍軍用車輛、及防空處轄下各部所用車輛、皆可不受燈火管制法例約束、(四)在演習期內、一切閒人、宜暫居戶內、不可行出街外遊蕩、以免遇險、各人應一致假想戰時環境降臨、習慣防空行動、又此次規定演習時期、為每日由日落起、至翌日日出時止、即在演習期內、 一般居民、必須嚴密遵守管制法例、雖有解除警報發出、仍未能恢復常態、但若首三晚成績美滿、即第四晚即可中止、以日落時各處街燈放明為號、並在報紙及播音台分別宣布、各宜注意云、
動員海軍義勇隊
港府憲報昨晨發表重要政令多項、其一為總督羅富國下令動員全港海軍義勇隊、由輔政司史美正式頒佈如次、「根據本港海軍義勇隊條例第二十六則規定、凡遇本埠發生重大事變、或有被侵襲之虞、須採取戒備、以防騷亂時、得由港督下令動員香港海軍義勇隊、以從事實際服役、(惟不可妨害英皇陛下或樞密會議、總督或督府會議所施行之權力)、其服役期間之久暫、亦由總督決定、港督兼海陸空軍總司令、現認此種動員已屬需要、故特下令動員香港海軍義勇隊全體人員、作實際服役、至再頒令時為止、此諭、港督羅富國爵士、輔政司史美、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一日」、據負責當局解釋、此次動員令之頒佈、並不改變本港海軍義勇隊人事上之現狀、此令只係表示全部後備隊均已動員、以便軍事當局隨時調動、海軍當局現所需求者、厥為(甲)無綫電技術員、(乙)旗訊技術員、(丙)普通工作員、已入伍者約達二百餘人、分編三隊、刻下仍繼續徵募中、其餘一律編入無定期支薪之請假表中
演習夜禁止航行
輔政司史美頒佈下旬舉行防空演習法令、(一)本港由本月廿一日星期一日日落起、至廿四日星期四日日出止、舉行燈火管制、期內實施「燈火管制法」、如將來延長管制時間至廿七日星期日日出止、則另行有所公佈、(二)總督根據一九四O年防衛則例細則第三十七條所授權力、茲特頒令、(甲)在廿一日日落起至廿四日日出止、(如遇延長期間、已包括在內)、本港海港將完全封閉、不准船隻出入、并禁止一切船隻移動、但天星、油蔴地之小輪、則屬例外、(乙)在空襲警報及解除警報發出以外、渡海小輪之燈火、須遵照航政司規定辦法辦理、查防空當局曾于昨晨十時三十七分至四十五分、試放防空警報、戛然長鳴、防空當局並已決定在此次燈火管制演習後、舉行全港首次宣前大規模白晝防空演習、約在兩個月後、即在灣仔區域舉行、現俟灣仔海軍船塢對面之巨型防空洞全部落成、趕速安裝洞內燈火、以便操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