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香港淪陷期間 義軍薪餉發給

資料:1948年6月13日《華僑日報》第2張第1頁


香港淪陷期間
義軍薪餉發給
已去世者得由其最近親屬具備手續支領
各區防空救護員亦各定期分發

【特訊】關于清理日佔時期各義勇軍人員之薪金事,港義勇軍特訂定下列各項辦法,盼一體知照:

第一項
在適合第二項條件下,認為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廿五日經已服役之各人員,而未有領到全部服役利益者,得照下開(甲)(乙)兩項領支薪金,其以前領支之數月則將在新總數下扣除:(甲)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或以前加入者,除應得十二月份之薪金外,並可領支三個月之額外津貼。(乙)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或以後加入者,除應得十二月份之薪金外,並可領支一個月之額外津貼。

第二項
支取薪金時,下列各條件將適用之:(甲)在佔領期間該人員或該人員之遺族,在澳門,中國,印度或其他地帶之殖民地政府或帝學政府支取過金錢者,該項支取總數目將在新總數下扣除。(乙)如該項支取總數目係超過其應得之新總數者,政府將保留權利,要求該人償還該相差數目。(丙)如該人員有不忠或行為不正當者,政府亦有權利扣留該人員全部或一部份之薪金。(丁)在佔領期間,該人員必須有一個時期係在香港,澳門或中國居留過者。(戊)如該人員適合超過以前一項條件者,該人員只能領支最高之一項。(己)如該人員係享有薪金而本人經已去世者,該項薪金可由其最近親屬代領,如該人員係在香港未光復前去世者,得支取其適應部份。(庚)該人員如有因政治罪名而被日人扣留監禁者,除本人應得薪金外,該扣留監禁期間之薪金,將一併發給。

第三項
領支薪金手續:各義勇軍人員如自認有適合上開條件者,可由即日起,用書面向義勇軍總部副官申請領支,該申請書內須列明本人姓名,隊伍,號數,階級,加入日期,動員日期,離開義勇軍日期,及在佔領期間活動詳細情況。如該人員或其家族有在澳門,中國,印度或其他地帶向英政府支取過金錢者,該項數目亦須列明申請書內,該項數目如經庫務司核對無誤後,本部當即代該申請人領支薪金,同時並通知該申請人何時何日到本部領支。(永)

【特訊】本港戰時之防空救護員,因日軍侵港,致有一部薪金未曾發給,此次勝利復員,防空人員乃聯呈港府請求補發,經由港府核准補發欠薪三個月,且舉辦登記,由港府查核,至最近已由政府復出現欵一事,分發各區轉發所屬之防空人員。現悉香港區方面已定於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假香港仔大街六十九號分發。中區E段各隊員,除已登記外,其未登記者,限期本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以前到畢街五號雷海東處登記,聽候發給戰時薪俸,如限期內不登記者,係屬自悞。九龍方面紅磡區者,則定本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在九龍倉發給,故如有申請者通知紅磡區之隊長劉炳坤及關堯坤兩人補報。(冰.雲.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