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1941年12月10日《香港工商日報》第3版
當局頒佈銀行營業時間法例營業時間上午十時至十二時在警報時期有權將行址封閉輔政司詹遜、昨午發出通告稱、總督茲頒制法例如下、(一)此例定名為一九四一年銀行營業時間法例、(二)凡銀行之司理部、有權規定其營業時間、除普通假期外、每日由上午十時至正午十二時、(三)凡銀行之司理部、在空襲警報發生後、至解除訊號發出前、有權將其行址全部或一部封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