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1941年12月10日《香港工商日報》第4版
保衛團副警司
冼秉熹昨發出訓令
勗勉各團員努力維持治安
犧牲自我精神為社會服務
在此戰事時、保衛團有維持社會治安之責、昨保衛團副警司冼秉熹表示、每團員於全日廿四小時內、皆須準備動員當值、並向各街隊長發出訓令第三號如下、香港保衛團副警司冼、為訓令事、現在此戰爭時期、凡我團員、皆應以犧牲自我精神、為社會服務、本團過去及現在工作、本警司甚為滿意、但更應再接再厲、繼續努力、自即日起、每一團員、每日必須當值八小時、其輪值時間、由各該街隊長支配、不得有違、如遇空襲時、更須全體動員、維持市面秩序、不能藉口休班、違抗命令、且根據一八八六年治安條例、「凡參加特別警務人員、如無充份理由、而中途退伍、或不服約束者、得處以一百元以下罰金、及二月以下監禁、」凡我團員千萬注意、切切此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