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今晚防空演習 燈火管制同時舉行

資料:1937年12月9日《香港華字日報》第2張第1頁


今晚防空演習
燈火管制同時舉行
戶外燈火須一律熄滅
違者以破壞法例論罪

本港當局為測驗防空力量起見、定於今晚八時至十時、舉行防空演習、并實施燈火管制法、查防空與民眾利益、實有密切之關係、政府希望市民顧慮大眾安全、切實協助政府、於實施燈火管制時、務宜于可能範圍內、將屋內燈火完全熄滅、否則亦須加蓋防空燈罩、勿使光線露出戶外、致干禁例、查本港法例、如在防空演習時間內、如有不將燈火熄滅或遮蔽者、可作破壞規則論罪處罰一千元、茲再擇錄政府公報發表之燈火管制則例如下、俾港僑明法例、守秩序、以免干禁招罰、
一、凡燈火無論是公眾或私人所有、如無遮蔽而能為人在空間或在海港內或在海上或在可以航行之任何水面所見者、皆須熄滅、至於屋內燈火、則須遮蔽、務使在外間不能見之、又所有其他燈火、在任何海旁鄰近者、皆須掩蔽、務使在可能範圍內、避免燈火之光、及照於水面、本條不適用於車輛或船行所必用、或鐵路或船塢之燈火、或其他燈火之係海軍當局所許可者、二、除照本規則別條規定外、所有屋外之燈、無論是屬於公眾或私人者、皆須熄滅、三、製造廠、商店、旅店、會社、住宅、屋宇、及各式房屋內之燈火、皆須遮蔽或減低光力、或係窗門天窗玻璃門等、用百葉簾(或蓋板)或黑色布簾等物遮蔽、務使凡在屋外任何方向之人所見者最極限度為暗弱之燈光、四、車輛所用之燈火、須遵照下列各項限制、(甲)汽車不得用所有各式車頭燈、乙、任何車輛所有燈火、不得多過現出燈光於車前之燈火二盞、丙、任何車輛停定者、凡屬燈火、皆不得有所現出、
又是晚因燈火管制關係本港天文台將停止發出晚上九時之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