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1938年2月16日《香港華字日報》第2張4頁
本月廿八晚
燈火管制辦法
特別注意各種車輛燈火
汽車燈不得超過六燭光
本港當局為使市民對於空襲得有經騐起見、于去年十二月九日、曾舉行防空演習一次、并實施燈火管制、是晚由八時至十時、全市燈火、盡告熄滅、只有照常交通之車輛、仍可着燈、演習結果、成績雖頗優美、但車輛燈火、仍甚光明、侵入本港上空之飛機、在黑暗中、仍能看見目標、當局對於此點、認為須有改善之必要、于是決定本月廿八日再次舉行防空演習、並延長之燈火管制時間、由下午七時至十一時、比較上次延長兩小時、此次演習、尤注意於車輛燈火、昨據港府某當局稱、本月廿八日舉行之防空演習、當更注意于車輛燈火之光度、屆時實施燈火管制、除依照一九三六年之燈火管制則例辦理外、對于車輛之燈火、亦將加以嚴厲之管制、管制車燈則例、大概可分四項、一、車頭車尾之大燈、須行熄滅、二、不准開着車頭小燈、及車後小燈、三、每燈光度不得超過六燭光、四、放亮之燈須以奶白色或黃色膠紙蓋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