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1938年2月20日《香港工商日報》第3張第3版
防空演習中之
燈火管制則例
本港當局、為測騐本港之防空力量起見、定於本月廿八日、再次舉行防空演習、施行燈火管制、時間定於是日下午七時至十一時、共四小時、比較上次演習延長兩小時、本港當局、昨已公佈、是日實施燈火管制則例、查防空與民眾利益、實有密切之關係、當局希望居民顧慮大眾安全、切實協助政府、於實施燈火管制時、務宜於可能範圍內、將戶內之燈火完全熄滅、否則亦須將各燈加蓋防空燈罩、勿使光線洩露戶外、致干禁令、又查本港法例規定、如在防空演習、實施燈火管制期間、居民如有不將其戶內燈火熄滅者、則可作破壞法例論罪、處以一千元以下之罰欵、為使本港僑胞對於燈火管制則例有所認識起見、特錄該項則例如下、
屋宇燈火管制則例
(一)凡燈火無論是公眾或私人所有、如無遮蔽而能為人在空間或在海港內、或在海上、或在可以航行之任何水面所見者、皆須熄滅、至於屋內燈火、則須遮蔽、務使在外間不能見之、又所有其他燈火、在任何海旁鄰近者、皆須掩蔽、務使在可能範圍內、避免燈火之光、反照於水面、本條不適用於車輛或航行所必用、或鐵路、或船塢之燈火、或其他燈火之係海軍當局所許可者、(二)除照本則例別條規定外、所有屋外之燈、無論是屬於公眾或私人者、皆須熄滅、(三)製造廠、商店、旅館、會社、住宅、屋宇、及各式房屋內之燈火、皆須遮蔽、或減低光力、或係窗門天窗、玻璃門等用百葉窗、(或蓋板)或黑色有簾等物遮蔽、務使凡在屋外任何方向之人所見者、最低限度為暗弱之燈光、
車輛燈火管制則例
(四)除經得警察司根據本則例給予之特別許可者外、一切車輛之「車頭燈」、一律禁止放亮、「車頭燈」係指其燈罩之玻璃直徑超過四英寸又半之燈、(五)任何在行駛中之車輛、除只准其車首兩盞白色或黃色之燈放亮外、其餘之燈火、須行熄滅、車後則只准一小紅燈放亮、(六)任何停定之車輛、其車內之燈火、須完全熄滅、(七)第二及第三之兩則、對於電車及巴士、當不適用、但電車及巴士車內之燈火光度;亦須遵照警察司所指示而規定之、(八)其他車輛所用之燈火、光度不得超過六燭光、并須以奶白色、或黃色膠紙、或其他物質將燈遮蔽、(九)凡警員所發之命令、其目的係施行本則例者、則各人皆須遵守、(十)本則例不適用於新界各地、(十一)凡負有非常任命之車輛、如消防車、救傷車、及警察車等、均不受此則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