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防空委會主席解釋 燈火管制意義

資料:1938年2月23日《香港華字日報》第2張第3頁


防空委會主席解釋
燈火管制意義
市民應遵則例但不必全滅燈火
此種演習有連續性非一次而止

本港當局為測驗本港燈火管制之效果起見、決定舉辦有連續性之燈火管制試騐、第三次燈火管制試驗、經定於

本月廿八
日(星期一)下午七時至十一時舉行、各情經誌前報、而當局亦經於日前公佈實施燈火管制則例、俾本港居民得所認識、對於燈火管制則例所限制之各點、知所遵循而不致干禁受罰、該則例經在報章發表、市民對於下星期一舉行之燈火管制試騐、多已得知其事、但多只知遵令奉行、準備屆時熄滅燈火、免遭處分而已、對於測驗之意義及目標、則多尚未明瞭、其實當局舉行燈火管制、其目的係在測騐本港社會動態尚未完全停頓之期間內、在施行局部燈火管制之下、本港市區之真面目、是否仍然可在上空看得清楚、并非完全熄滅本港燈火、而使本港變成一完全黑暗之邱墟、致使本港社會之一切活動、完全

陷於停頓
、是故下星期一晚舉行燈火管制時、本港居民只須遵守則例、將屬外之燈火完全熄滅、並將窗門加以遮蓋、使室內燈光不致洩露于外、如是便妥、不必提早關門、登床睡覺、而將一切燈火熄滅、有汽車者、亦可照常駕車出遊、唯車燈之光度、須符合則例之限制、此次試騐、定於是晚七時正舉行、屆時將無警號發放、市民當自行注意、屆時關防燈火、以免干禁受罰、記者昨晤本港防空委員會主席史各脫、談及燈火管制問題、據稱、前次舉行之燈火管制試驗、

嚴格而論
、實未能稱為成功、蓋一部份市民以為實施燈火管制、即係完全熄滅燈火、為避免干犯法例、致遭處分起見、多提前盡行熄滅燈火、其實演習之目的、係欲窺測社會生活在進行着之本港、究能造到如何黑暗程度、前次演習、照常交通之車輛及小輪等所用燈火、仍嫌光度太強、下星期一晚演習時、小輪只准其交通必需之紅綠燈放亮、車輛之燈火、其光度亦須照足則例所規定、屋宇如無百葉窗者、則住客應將玻璃窗遮蔽、以免燈火外洩、為一勞永逸計、市民宜購置防空燈罩及窗簾、當不致臨事周張、蓋燈火管制之演習、係屬

有連續性
者、此後當常有舉行、直至本港居民已告熟習、雖突遇非常、亦不致陷於紊亂狀態、則燈火管制演習、始可稱為成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