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1939年6月11日《大公報》第2張第6版
私人建築防空室
當局為鼓勵起見決免徵差餉
一九零一年差餉法例將修改
本港政府,以居民為戰時安全計,多於屋宇增建防空室或其他防空建築物。根據徵收差餉法例,凡屋宇增建或擴充一部份,均須由估價官重行估價,決定增加差餉數目。但政府以居民自動建設防空建築物,至應鼓勵,殊不宜按例增收差餉,特將一九O一年差餉法例修改,明文規定,一切防空建築物倘經防空主任及估價官核准,一律免徵差餉,修正草案已由律政司晏禮伯擬就,將於下屆立法局會議時,提請通過。茲將修正草案重要條文譯錄如下:一.此例可稱為一九三九年修正差餉法例;二.此例第二節增入下列兩條:(甲)屋宇經第一次估價後,而隨時增建之房所或其他部份,或在未經估價前已建有者,倘其目的祇為于空襲時,用作防禦之用,經防空專員及估價官之核准,而不用作居住或其他用處者;(乙)屋宇經第一次估價後,而有建築上之修改或改進,其目的祇為用作防禦,而經上述長官核准,可免估價徵收差餉;三.略;四.下列分節,加入一九O一年差餉法例第三十九節之末:「屋宇無論在任何時期,倘祇用作空襲時防空之用,經防空主任及估價官核准而該屋不用作居住或其他用處者,其業主不須繳納差餉;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