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立法局昨日舉行緊急叙會 通過修正防止迫遷條例

資料:1939年9月2日《香港工商日報》第3張第1版


立法局昨日舉行緊急叙會
通過修正防止迫遷條例
為準備戰時來臨加緊通過各條例草案
擴大防空組織防空專員改稱防空總監

本港立法局昨日下午二時半、舉行會議、列席者有港督羅富國爵士、輔政司那魯麟、陸軍總司令賈乃錫、律政司晏禮伯、財政監理官金鍚儀、華民政務司嘉利、醫務總監司徒永覺、航政司豪輅、警察總監畢道、工務司包維士、無官守議員普樂爵士、周俊年、羅文錦、少廖亞利孖打、鐸維路、皮亞士、鮑士非路、及李子芳等、由港督主席、臨時動議、鑑於目前時局嚴重化、所有律政司晏禮伯提出增修香港各條例草案、即於本屆會議中連行第一第二及第三讀以便全體通過、即成為正式法例、於是晏禮伯起立宣稱、此次急求通過各案最大原因、乃接前次一九一四年歐戰舊例、預備大英帝國政府萬一實行參戰時、港府即須執行戰時法例、庶足應付環境也、

通過修正各項法例
旋即宣讀全部增修香港各條例草案、總名稱一九三九年修訂法例、內容包括下列各項、(一)錢債則例、(二)榹奪公權廢止則例、(三)佔價則例、(四)一九O一年入籍則例、(五)火藥則例、(六)藝術註冊權則例、(七)港府証券信托則例、(八)纜車公司章程、(九)電車公司章程、(十)一九O二年入籍則例、(十一)僱主與僱員則例、(十二)政府律師費、(十三)殘廢軍人則例、(十四)已婚婦人財產則例、(十五)採鑛則例、(十六)罪証則例、(十七)香港醫學則例、(十八)人壽保險公司則例、(十九)九龍貨倉則例、(廿)孤兒寡婦贍養金則例、(廿一)紅磡灣滇海則例、(廿二)鐵路則例、(廿三)汽鑊則例、(廿四)一九O九年避難港則例、(廿五)註冊商標則例、(廿六)一九一O年政府起訴則例、(廿七)接生則例、(廿八)新界整理則例、(廿九)漁炮則例、(卅)大學則例、(卅一)放債則例、(卅二)電力供給則例、(卅三)罰則則例、(卅四)法令解釋則例、(卅五)印花稅管理則例、(卅六)華人股東則例、(卅七)池沼則例、(卅八)有利銀行發行紙幣則例、(卅九)外國銅幣則例、(四十)有限股東則例、(四十一)廣告管理則例、(四十二)政府律師則例、(四十三)車輛交通則例、(四十四)防止抵貨則例、(四十五)華人婚姻則例、(四十六)普通債欵及記名股票則例、(四十七)禁使外幣則例、(四十八)外國銀幣及鎳幣則例、(四十九)註冊則例、(五十)教育則例、(五十一)公用燈光則例、(五十二)淫猥刊物則例、(五十三)牙醫則例、(五十四)通敵商業則例、(五十五)敵僑則例、皆有相當增修各條或撤銷者、由那魯麟和議、全體通過、晏禮伯又提出、(一)擴大防空組織、防空專員以後改稱防空總監案、(二)決照一九三七年法律修正條例第四節、加入增訂各條案、(三)生死註冊增修案、(四)市政衞生局則例增修案、

修正防止迫遷條例
(五)合併及修正一九三八年防止迫遷修例案、該條例對於業主及住客之名稱、加以詳細詮釋、任何房之「業主」、包括該例所認許為該屋之置有人、而「住客」則包括「承租人」、及「分租人」、「主要住客」、即為直接向業主承租房屋之人、「住客」身故後、其寡婦為合法之住客、若使住客為無丈夫之婦人、在其死後、與其同居之親眷、亦為該屋之住客、若有下列各項情節者、則法官將不得根據該例而拒絕業主之要求、(甲)住客於業主通知交租後、兩星期內仍未清繳租項者、(乙)住客或與其同居之任何人利用該屋作違法用途者、(丙)主要住客並非確在該屋居住者、(丁)業主確須重建該屋者、(戊)業主已將屋出賣而賣約規定須交空屋者、(己)業主因銀主不允照原定條件再按下去、而要將樓收回以便變賣清償本息、並附上項研究委員之報告書、皆由那魯麟和議、一律全體通過、又輔政司提出追認本年七月廿七日財政委員會之報告書、由金錫儀和議通過、最後皮亞士提出九龍於仁教堂組織案、亦獲通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