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1939年9月19日《香港工商日報》第2張第1版
防空設備處
昨再公佈燈火管制條例
警報發出後三分鐘燈火即須盡熄
海陸交通暫停片時港口施行封鎖
各項防空演習繁忙居民應予便利
防空設備處、現定於本月廿二晚、舉行燈火管制、業經通告居民人等、宜遵守一九三六年燈火管制條例、違者依法嚴處、該項條例、昨復由防空處擇其重要者、向居民解說、以促取其合作、深願居民特加注意也、
燈火檢查嚴厲
防空設備處、昨對該項燈火管制條例、發表解釋稱、該法例規定、凡防空演習之夜、若有燈火、不能在警號發出三分鐘內熄滅、或遮蔽者、務于是晚不可點着、其他燈火、必須於警號發出後三分鐘內、全部熄滅、一切燈火宜用兩層之黑色或藍黑色之紙、或布遮蔽之、如用其他顏色者、則以違反燈火管制法例論、此項燈火管制演習、將較前兩次舉行檢查特加嚴密、居民未實行前、現應注意所有掩蔽燈火器具、有無殘缺破壞、以免將來燈火管制時、發生不良影响、致干罰例、
車輛停止交通
各項車輛、仍准通行路上、但須遵守下述例則、(甲)由太陽降落時直至警號發出時、所有車輛上之燈火、須依照燈火管制法例、加以遮蔽、當警號發出後、應即停擺于路旁、將所有燈火、一併熄滅、至于軍車之前後部、則准設一紅燈、(乙)是夜九時卅五分之後、各種車輛、可恢復交通、但車上之燈火、仍須依照燈火管制法例、加以掩蔽、十一時之後、因有軍隊調動、故軍事車輛之燈火、准許略為放亮、但其餘公私車輛、均不可、
海上船艘管制
由日落至空襲警報發出之前、港內輪船之燈火、仍可開放、惟事前須遵守燈火管制條例、準備一切、務于警報發出三分鐘內、能將船上所有燈火熄滅或掩蔽、九時三十五分之後、准復燃航海燈、惟其餘燈火、俟解除警報發出後、始許復明、過海小輪、應于是日由下午九時十五分至九時三十五分暫停行駛、并將船上燈火熄滅、九時三十五分後、再行繼續航行、惟船上燈火、除航行燈外、仍須熄滅、至各項輪船、當警號發出時、應速駛至安全地點、或停泊碼頭、此項演習為求成績美滿起見、由下午八時至九時四十五分、將港口暫行封鎖、輪船燈火管制法則、將由海軍或船政當局、下令執行、
居民切實合作
此項演習警號、先鳴警號三分鐘、其聲音顫蕩不定、隨即將街燈全部熄滅、解除時、亦鳴警號三分鐘、其聲音穩定、隨即恢復開放街燈、此時則為燈火管制演習完畢、一切燈火可以復明、燈火管制演習時、所有防護隊、消毒隊、醫藥隊、警察及消防、均出動服務、空軍及探燈隊皆出動演習、故此次管制、規模頗大、居民尤須合作、當警報發出及解除警號之間、各住戶及各種車輛之燈火、未能遵照燈火管制法例時、防空防護員、有權糾正之、被糾正者、若在五分鐘後、仍不遵照處理、即將其姓名住址錄下、報告防空設備處辦理、警察署亦已發出同樣命令、飭各警察人員執行、至海軍船塢、當燈火管制演習之將告終時、舉行某項燈火試騐、又在燈火管制之時、馬路上行人等、宜離開馬路、俾使重要工作人員等往來黑暗街中、以免行人及此項人員等互相發生危險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