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1940年3月22日《大公報》第2張第6版
燈火管制時
車燈遮蔽方法
防空主任決定公開指導
二十八日在防空處舉行
下次燈火管制演習,經定於下月十一日至十二日期內舉行。演習時將以警報為信號,警報發出後,居民即須遵照燈火管制則例,實行管制燈火,否則當按律予以起訴。由於過去數次演習所得之經驗,商店住戶多能與當局合作,實行管制燈火;但在每次演習中,車輛之燈火仍足以破壞本港之燈火管制制度。防空處主任施柏堅有見及此,特謀補救之法,刻定於本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三時在下亞畢諾道防空處內公開指導遮蔽車燈方法,希望本港各汽車車主,屆時親自或遣派司機前往參觀(車輛燈火管制法屆時將分用中英語講解),俾明白遮蔽車燈之適當方法,庶免影響於演習成績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