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1940年3月28日《大公報》第2張第6版
燈火管制演習
下月中嚴厲舉行
防空處指導遮蔽車燈辦法
希望各車主司機均往參觀
下次燈火管制演習經定下月十一晚至十二日晨期內舉行,演習時將以空襲警報為信號。警報發出後,全港即須遵照燈火管制則例,實行管制燈火,否則當局將予以起訴,按律處罰。由於過去數次演習所得之經驗,商店住戶多能於演習時管制燈火,但在每次演習中,車輛及汽船之燈光仍足以破壞燈火管制制度。防空當局有見及此,特謀補救之法。關於車輛燈火管制,防空處主任施柏堅特於今日下午三時在下亞畢諾道防空處內公開指導遮蔽車燈辦法,希望本港各汽車車主屆時親自或遣派司機前往參觀(車輛燈火管制法屆時將分用中英語演講),俾明白遮蔽車燈之適當方法,庶免影響於演習成績。至於汽船燈火管制方面,防空當局認為頗有困難,為補救起見,特採取暫時封鎖港口辦法,昨已發出通告,由四月十一日黃昏起至十二日天明止,暫行封鎖本港東西兩便港口,大小船隻,概不准出入。若干燈塔及燈泡之燈火,屆時亦將熄滅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