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1940年7月19日《香港華字日報》第2張第3頁
港府修正防衛法例
隨時徵用商船飛機
警察當局準備徵用私家電單車
供防空署或醫務署傳訊隊驅使
據輔政司那魯麟昨在憲報號外公布稱、代督史美按照一九四O年緊急授權法所授予之權力、下令刪除一九四O年防衛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節、而代以下列一段、「第五十五條」(一)為公共安全、國防或作戰的有效進行、或維持社會生存所必需的供養或服務、總督如認為必要時、得以下令征用(甲)本港內之任何物品、(包括任何輪船或飛機、及任何在輪船或飛機內之物品)、以及(乙)任何在本港註冊之輪船或飛機、或任何在該輪船或飛機內之物品、不論該輪船或飛機停留在任何地方、但本條例不適用於英國或自治領輪船或飛機內之物品、
又警察當局為應付戰時傳訊隊需求起見、準備徵用民用電單車、前日已由代交通帮辦一二一號列等交通英警目傅禮華、發出中英文徵求信一百七十六通、徵求各車主意見、原函云、公啓者、查電單車第某號乃登記於閣下之名字者、如遇緊急事變、政府或將該車徵收、以俾防空署或醫務署應用、屆時務望閣下能自願駕駛該車為上列之一衙署服務、至於薪金、則每日一元五毫算、車租另議、茲附上格式紙及信封各一、請依表填寫寄回、毋庸再貼郵票、此致司機先生台照、史柏堅總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