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港代督諾爾頓中將 頒佈燈火管制演習令

資料:1940年8月17日《香港華字日報》第2張第4頁


港代督諾爾頓中將
頒佈燈火管制演習令
定廿七日日落時為開始演習時間
採取閃電式燈火管制應付閃電戰
中央警署三大防空壕塹已告完成

本港防空當局、已準備於本月廿七日晚間、舉行燈火管制演習、各情已誌前報、演習明令昨由代督諾爾頓中將正式頒佈、原令稱、八月廿七日(星期二)由日落時間起、以至空襲解除訊號發出後半小時止、舉行燈火管制演習、空襲解除訊號將在八月廿八日上午二時前發出、在上開燈火管制演習期內、實施燈火管制演習云、按照燈火管制條例、在政府指定之燈火管制期間內、車輛、輪船、及火車之交通燈及普通燈火、商店住戶之各種燈火、務須遵照指定方法加以遮蔽、使燈火不致外透、如違犯燈火管制條例者、經被起訴判罪後、將受重罰、

以閃電管制應付閃電戰
查此次演習、乃以閃電戰為對象、採取閃電式管制燈火應付之、故演習內容、實與以前歷次不同、是夕隨時發出空襲警報、即隨時實施燈火管制、然為利便進行起見、規定是夕由日落時起、先行局部管制、以後則根據正式發出警報時、再行全面管制、防空當局對於此點、業已三令五申、並詳列規條、曉諭居民遵辦、經見前報、尤要注意者、是夕解除警報發出後、所有各處內部及外部燈火、仍須繼續熄滅或週密掩蔽、必須稍待、經過三十分鐘後、一般燈火乃可照常復明、各人切勿魯莽行事、致干例禁、凡屬違例者、當局可依法起訴、判處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以戰時環境為演習背境
又歷次演習、皆以一九三九年燈火管制則例為根據、此次適值新代督諾中將蒞任、特以戰時環境為演習背景、修正管制條例、倍形嚴密、將以考驗本港防空能力、庶幾有備無患、茲錄訂正各條如下、(一)交通車輛燈火之管制(甲)規定車頭燈及車旁燈之燈光、概不得超過七個瓦特、(乙)燈盞必須用黑布或油布週密掩蔽、使燈光不能照射達至十尺之遙、或較燈底距離地面五倍高度、(丙)任何燈光不容向上透射、(二)熄燈時間之管制、(甲)規定熄燈時間、由日落後半小時起至日出前半小時止、(乙)除特許例外者外、一切有蓬車輛或船舶店戶照燈牌不得直接或間接放亮應用、(丙)除特許者外、一切樓宇外部或屋頂之電光照牌或廣告牌、概不得放亮、否則以違例論罪、

所有車輛必須遮蔽燈光
(三)非自動車輛燈火之管制、所謂非自動車輛、包括人力車、手推車、脚踏車及三輪車而言、此種車輛車上燈火、均須依照交通則例安設、其車旁及車後燈、距離地面不得超過六英尺半、在演習時期、必須用雙重厚藍布或用藍漆掩蔽光綫、(四)公用交通車輛燈火之管制、(甲)公用車輛包括電車及巴士而言、(乙)各車車頭及車旁燈、祇准一燈放亮、距離地面不得超過七英尺半、並須依法掩蔽光源(丙)車內燈光雖可放亮、但其光綫必須減至最微弱限度、且其燈胆必須週密掩蔽、毋使光線向前或向上透露、(丁)電車或巴士前部或旁部、指示路線之燈火、雖可放亮、但其光線不得照射達至一百英尺之遙、

軍用車輛燈光不受約束
(五)警報發出後、交通之管制、(甲)空襲警報發出後、一切車輛均須立刻熄滅燈火、(乙)一般警察或防空救護員、有權要求任何車輛即時停駛、熄滅全部燈火、停擺路旁、直至解除警報為止、(丙)凡屬警署、消防局防空署、及醫務界所有負担緊急任務、一切車輛在空襲時間、仍可照常通行、車頭及車旁燈、必須照規定設備、(丁)在熄燈時間內、特准通行車輛之車身及前後左右、必須髹以白漆、顯而易見、否則禁止行駛、(戊)海空陸正規軍軍用車輛之燈光、可不受本例約束、另由軍事當局規定之、

警報發出後須一律熄燈
(六)海港船舶飛機場燈火之管制、(甲)警報發出後、港內船舶應即停航下碇、或就近駛往安全地點停泊、直至解除警報時為止、(乙)船塢之障碍燈火、若欲照常放亮應用、必須掩蔽光線、免於照射水面或附近地面、(丙)為解決泊船困難起見、碼頭燈火雖可放亮應用、仍須掩蔽光綫、免其向上透露光綫、或至適用為度、事畢應即熄滅、(丁)起卸貨物之駁船燈火、因放亮應用時、其光綫不得向上透露、並減至適用為度、(戊)上述各種燈火、在警報發出後、應即一律熄滅、直至解除警報時止、(己)飛機或機場之航行燈火、若得總督批准、當可放亮應用、

公務人員仍得使用燈火
(七)凡屬政府各機關公務員或文事服役員、為進行緊急救護或拆毀或修理工程應用計、得使用任何燈火、但其光綫仍須掩蔽、免使向上透露、光力減至適用為度、在警報發出後、應即熄滅、直至解除警報時止、事前仍須向防空總監援例呈報、(八)手提燈或電手筒之燈火、須以雙重黑布或黑漆掩蔽光綫、且用者必須向下照射、在警報發出後、應即熄滅、直至解除警報時止、至于用黑燈工作者辦法亦如上、(九)關於其他豁免管制之燈火、防空總監得隨時權宜規定之、(十)凡遇空襲時期、警察司及防空總監有權指令轄下警察或救護員管制或禁止任何燈火之使用、(十一)總督有權隨時公布任何地方舉行防空演習、

中央警署防空壕塹完成
中央警署月來除建築種種防禦工事、及堆砌沙包、叠防彈障外、最近該署加工完成署內避難壕塹、查各壕塹最近已告完成、一在總署東邊地下室及走廊地下室、一在總署西地下走廊、一在總署南地下暗室、並於昨日將避難室之分配通知所屬偵探、交通等部人員、查各地下室之建築、均已沙泥鋼骨凝土、分三層建成、至為鞏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