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1943年7月6日《香港佔領地總督部公佈 香督令特輯》第56頁
| 第四十五號 | 處罰敵航空機機師軍律 | |
|---|---|---|
| 第一條 | 本軍律適用于空襲帝國領土、滿洲國、或我作戰地域及進入香港占領地總督管區領空權內之敵航空機機師 | |
| 第二條 | 為左列之行為者處以軍罰 | |
| 一 | 以威嚇普通人民或殺傷為目的之轟炸射擊及其他之攻擊行為 | |
| 二 | 以破壞或毀壞無軍事性質之私有財產為目的之轟炸射擊及其他之攻擊行為 | |
| 三 | 除不得已外對軍事目標以外之目標施行轟炸射擊及其他之攻擊行為 | |
| 四 | 前三項以外之違背戰時國際法規行為 | |
| 以前項之行為為目的而侵襲帝國領土滿洲國或我作戰地域在其未遂前進入香港占領地總督管區領空權內者亦同 | ||
| 第三條 | 軍罰為處死但因其情狀得代以無期或十年以上之監禁 | |
| 第四條 | 監禁是拘禁于監禁場所並服定役 | |
| 第五條 | 如有特別之事由則免除軍罰之執行 | |
| 附則 | 本軍律由昭和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施行 本軍律對于施行前之行為亦適用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