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月底燈火管制 特別注意舟車燈火

資料:1940年10月27日《大公報》第2張第6版


月底燈火管制
特別注意舟車燈火
警報發出後交通即停頓
市民務須及早準備一切

連續兩晚之燈火管制演習,業由防空處主任施柏堅公布,定本星期二三日晚上舉行。在燈火管制演習期內,市民須與政府當局合作,切實管制燈火,庶使演習成績,得臻完善。據輔政司署昨在憲報發出布告稱:「代督岳桐中將執行一九四O年燈火管制法令第二十二節所授予之權力,宣有一九四O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二)日落時起,至三十一日(星期四) 日出時止之期間,應視作應付緊急事件或公共危險之試驗或實習期間,在該期間內,應在全港各地實施燈火管制法令」云。政府當局既已宣布於演習期內實施燈火管制法令,市民當作未雨綢繆之舉,及早置備防空帳幔及燈罩等,屆時留心管制戶內外燈火,以免干犯法令,致遭重罰;蓋根據燈火管制法令,干犯該法令者被提出公訴,經法官審訊定罪後,法官可處以一千元以下之罰金處分,此點實不可不注意。

注意管制時間遮蔽燈火方法
此次燈火管制演習由二十九日(星期二)日落時(五時四十八分)起,至三十一日(星期四)日出時(六時二十六分)止,時間頗長,市民須預先準備一切,屆時方不致臨時周張。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起,市民即須注意下列各點:(甲)各種形式之外露燈火,不論其係在陸上或輪上者,概須熄滅;(乙)戶內燈火須以深色簾幔遮蔽之,並須注意使燈光不能直接的或間接的從上空或其他方向看得出來;(丙)陸上交通所用之各種燈火,須以兩層厚深藍布或漆油遮蔽之,車旁燈禁止啓用,其他燈火之光度,不得超過七瓦特;(丁)禁止使用未加防空罩之電手筒及其他手提燈,如必要用時,則須以厚藍布遮蔽之。此次演習仍以警報為訊號,空襲警報發出後,全港燈火即須加以管制,直至解除訊號發出後為止。

兩日夜間祇准天星小輪行駛
由於以前各次演習之成績皆受到舟車燈火之影響,防空當局於此次演習中,將特別注意於舟車燈火之管制狀態。二十九晚五時四十分後,車輛交通雖准予維持常態,但車輛之燈火須依照法令加以遮蔽,否則當作違法論。空襲警報發出後,車輛交通即須停頓,直至解除訊號發出後,始准恢復常態,但仍須遮蔽燈火。至於海上交通,則管制更嚴,二十九及三十兩日由日落至翌晨日出之時間內,除天星小輪仍准予依照指定辦法維持香港九龍之交通外,其他輪船概須停駛。天星小輪雖仍准予照常航駛,但空襲警報發出後,亦須即行停駛,直至空襲解除訊號發出後,始准予復航,但仍須遵照法令管制燈火。在演習期內,本港港口已決定暫行封閉,禁止輪船進出,各燈塔之燈火,屆時亦將熄滅云。

訓練防空人員慣於暗中工作
【本報特訊】月底舉行之燈火管制,據防空總監處消息,此次演習,同時將試驗防空工作人員訓練之成績,及指導訓練已久之防空人員,流動梭巡於燈火管制後之漆黑中,務使其在漆黑中仍能活動敏捷。各防空工作人員之崗位,在此兩日內將予變更。在全部管制期中,所有已訓練及正在訓練中之防空工作人員,均將全副武裝,出動工作。防護人員每四小時輪值一班,而觀察一切防空情形,則每夜均宜抽空參加云。(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