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遠東風雲險惡 本港空襲警報試演後 又將試演燈火管制

資料:1937年12月3日《香港華字日報》第2張第3頁


遠東風雲險惡
本港空襲警報試演後
又將試演燈火管制
全港居民須遮蔽燈光不便外洩
飛機出動空燈照射警報亦發出
在本月九日下午八時至十時止

本港為應付非常時期計、最近海陸空軍不斷舉行演習外、日前又試放空襲警報、遠東時局之緊張、可與本港之軍事動態互成比例、又港府又定期於本月九日、舉行試驗全港燈火管理、時間由下午八時至十時止、期內全港所有一切燈火、須行熄滅、使本港幾為戰時遇空襲時黑暗世界一樣、查本港於今年三月廿一日、在晚上二時至四時曾一度施行燈火管制、是次所行者、一切辦法、當與上次無異、輔政司昨日因此、特發出布告、同時港府製定施行燈光管理細則、茲並錄如次、

輔政司佈告
輔政司佈告云、一九三六年燈火管理條例下之暫行細則、(錄後)乃係規定一九三七年十二月九日由下午八時至十時本港施行滅燈演習者、本港各界人士、請一體知照、此種滅燈演習、與今年三月廿一日下午二時至四時者無異、但是這演習時間、係選擇在居民用燈最切要或近於切要之時舉行、是以一體居民尤其是屋主、店主、司理、房東、住客、旅店、俱樂部、及娛樂場所之主人、對於下列暫行細則、更須明白、屆時遵守此細則所規定各點、準備一切、

特別注意點
當施行燈火管理時期、所有電力及煤氣、將停止繼續供給、故各宜遵守細則之規定、管理一切公共或私家之燈光、私人住宅、公寓士客、此時應充份設備防空燈罩等物、而對於下列之燈火、尤須特別注意、即在門口樓梯停腳處車房門口、工人住所及私家路小徑庭階及台地等處之燈火、故凡業主及住客在此等地方設置之燈火、須行照細則規定各點管理之、

完全滅燈法
至汽車在燈火管理法應予注意細則第五條之規定、現目施行說明者、即當戰爭時期下列之暫行細則所包含之限制、即繼續施行、此項限制、名為「預防滅燈」、在發出緊急空襲警報、如「預防滅燈」、仍不能充份隱蔽目標時、則當局有施行更嚴密之限制之必要、將電線及電力截斷、以至解除警報發出為止、此種限制、將於日後舉行試演、但希望居民與政府合作、熟為試演「預防滅燈」、俾「完全滅燈」辦法無需施行、

各業均照常
當十二月五日試演「預防滅燈」時、一切常態活動僅微受影响、巴士、電車及渡海小輪、則照常行駛、但因燈火限制之故、公私汽車之行車速度、須減至安全程度為止、戲院及娛樂場所、得照常營業、但以遵守燈火管理法為限、戲院司理、在戲院出入口道可置相當燈光、以免發生紛亂狀態、但同時須注意莫使光線洩露外面、

警報之發出
當施行燈火管理之際、本港上空、將有飛機飛翔、以便觀察管理效果、同時探空燈亦於滅燈一小時後、四處掃射、在此演習之際、探空燈在地上將成一光耀之目標、惟居民切莫誤以為此種目標係表示演習完畢者、屆時空襲警報及解除警報、將於試演開始時及完畢後試鳴、唯在暫行細則第一條所規定、應予嚴密注意警報之發出與否、至解除警報、識別容後公佈之、

罰則之施行
現政府信賴本港居民、將能與政府合作、使試演滅燈得以成功、故對於一九三六年燈光管理條例暫行細則第四節之規定、關於違背法規者、予以不過一千元之罰欵一項、政府尚未攷慮在試演時嚴格施行之、細則中所規定之違反法則者之罰則、將成有名無實者而已、此與今年三月廿一日舉行試演時不同也、關于滅燈一切詢問、可去函、中央警署副警司或寄輔政司署特別副輔政司、

暫行之細則
暫行細則如下、(一)此細則將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四下午八時至十時、期內施行之、(二)所有燈光無論為公共或私家如非隱蔽者、如可能在空中海港、海上或任何航線海面發見者、一律須熄滅、如在戶口之燈光、經隱蔽在戶外、不能看見者及其他任何海面鄰近之燈光、須將之加置、以阻止光線反映水中、此細則將不施諸於汽車或獨立之海航、鐵路或船塢、或經有効海陸軍准許之任何燈光、(三)除此細則所規定者、閃光及固定之火光、以及一切燈光、無論為私家者抑公共者須行熄滅、但經警察總監認為於安全有關及經其許可之任何其他燈光則屬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