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防空演習之準備 港府發通告曉諭居民

資料:1938年2月24日《香港華字日報》第2張第3頁


防空演習之準備
港府發通告曉諭居民
演習第一小時由居民自行檢點
經警告一次仍于遵例即當重罰

本港當局為測驗燈火管制之效果起見、特定於本月廿八日(星期一)舉行燈火管制試驗、時間由下午七時至十一時、共四小時、比較上次演習延長兩小時、各情迭經發表、當局為使本港居民、對于燈火管制有深刻之認識起見、昨特發出通告、對於下星期一晚之燈火管制、

有所解說
、畧謂、香港總督兼海陸空軍總司令、指定本月廿八日(星期一)下午七時至十一時、舉行燈火管制演習、其目的係使居民得所熟習、縱遇戰事發生而需要長時間之燈火管制時、在家庭、辦公室、及工廠內、仍能繼續一切事務進行、不致因在黑暗中而發生紊亂狀態、在開始燈火管制時、最善而易舉之辦法、則為熄滅戶內燈火、出外用膳、或則提前用膳、及早睡眠、然而如此舉動、實屬毫無價值、不特無所裨益于住客之本身、亦無助于負責保護居民安全之防空委員會、此非常局面、或可延長下去、歷年累月、未有止期、故實不能晚晚出外用膳、亦不能晚晚提前睡覺也、在此次演習之第一小時內、當局將予居民以便利、使其自行熄滅戶外燈火、但由八時起、若使警察發覺某一住戶有燈光洩露于外者、則當予以警告、若使警察之勸告為住戶所接納、則警察亦當不予以起訴、倘住戶不遵守則例、而又不受勸告者、則當作違反法例論罪、處以嚴厲之處分、當實施燈火管制期間、居民當注意改用光度較弱之電泡、并加以遮蔽、此種措置、需費不多、且為一勞永逸之舉、蓋燈火管制演習、將不絕繼續下去者也、關於車輛之燈火問題、當局已頒佈管制則例、在燈火管制期間、車輛務須遵奉該管制則例、如有

違犯則例
者、則當予以處分、決不寬貸、故車主須加以注意、當局希望居民能與政府切實合作、在承平時代、先行熟習應付非常措置、蓋因現代戰爭、多以敏捷取勝、每次攻襲、未能預先接到警告、可以從容準備應付、是故本港必須能够達到「一接空襲消息、便可完全熄滅燈火」之地步、然後始可保障安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