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今日第二次舉行 全港燈火管制大演習

資料:1938年2月28日《香港工商日報》第3張第1版


今日第二次舉行
全港燈火管制大演習
由下午七時起延長至十一時
違者得處以一千元以下罸欵

香港政府當局、鑒於遠東風雲、演變日亟、為準備萬一計、特施行種種軍事之必要措施、以作未雨綢繆之準備、其見諸於動者、如舉辦防空防毒演講、增強砲台防禦實力、陸海空軍聯合大操、新界攻守防禦戰、招募華人砲兵工程兵開掘隧道、蘇格蘭皇軍機械部隊調港、暨英廷特派防空專員來港、負責策劃本港防空事宜等等、但為充實本港戰事設備、及檢閱本港戰時實力之事實表現、關於香港之防空建設、經過當局之精心策劃、現已達至一完密階段、故無論時局風雲、演變至若何程度、香港之防衛、當不至發生若何問題、港督羅富國爵士於本月十四日、在播音台作廣播演講中、雖作肯定宣言、「對於防空工事、政府將負責攷慮、繼續進行建設、至防衛委員會認為滿意」、是知當局對於香港之保衛、固常在積極進行中也、查施行燈火管制之舉、在去年十二月九日、本港曾一度舉行、當時所得成績、當局認為尚未達到十分滿意、遂有於本月廿八日(今日)再度舉行、時間由下午七時起、至下午十一時止、較上次提前一小時、復延長一小時、當局為使此次管制演習、得有更良好之成績起見、輔政司署特於本月十八日公佈實施燈火管制則例、使居民得所準備、協助政府進行、違者得處以一千元之罰欵、其則例再抄錄如下、

屋宇燈火管制則例
(一)凡燈火無論是公眾及私人所有、如無遮蔽、而能為人在空間或在海港內、或在海上、或在可以航行之任何水面所見者、皆須熄滅、至於屋內燈火、則須遮蔽、務使在可能範圍內、避免燈火之光、反照於水面、本條不適用於車輪或航行所必用、或鐵路、或船塢之燈火、或其他燈火之係海軍當局所許可者、
(二)除照本則列別條規定外、所有屋外之燈、無論是屬於公眾或私人者、皆須熄滅、
(三)製造廠、商店、旅館、會社、住宅、屋宇及各式房屋內之燈火、皆須遮蔽、或減低光力、或係窗門天窗玻璃門等用百葉窗、(或蓋板)或黑色布簾等物遮蔽、務使凡在屋外任何方向之人所見者、最低限底為暗弱之燈光、

車輛燈火管制則例
(四)除經得警察司根據本則例給予之特別許可者外、一切車輛之車頭燈、一律禁止放亮、「車頭燈」係指其燈罩之玻璃直徑、超過四英寸又半之燈、
(五)任何在行駛中之車輛、除只准其車首兩盞白色或黃色之燈放亮外、其餘之燈火、須行熄滅、車後則只准一小紅燈放亮、
(六)任何停定之車輛、其車內之燈火、須完全熄滅、
(七)第二及第三之兩則、對於電車及巴士、當不適用、但電車及巴士車內之燈火光度、亦須遵照警察司所指示而規定之、
(八)其他車輛所用之燈火、光度不得超過六燭光、并須以白色或黃色膠帋或其他物質將燈遮蔽、
(九)凡警員所發之命令、其目的係施行本則例者、則各人皆須遵守、
(十)本則例不適用於新界各地、
(十一)凡負有非常任命之車輛如消防車、救傷車、及警察車等、均不受此則例限制、

管制時注意之五點
(一)最先而最重要之步驟、為不使燈火直接外露、
(二)當遮蓋燈光時、應注意地板能否反光、
(三)緊閉門窗、雖屬避燈光外露之一法、但天氣災熱時、須注意空氣流通、
(四)燈火非必需者、可將之熄滅、少數需用之燈、亦可用最少燭光之燈胆、
(五)門口、樓梯、車房、工人房、石級邊等之燈光、實不能全予熄滅、故需用較少燭光之燈胆代之、亦可裝置較少燭光之燈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