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港府頒佈 留港英國民服役登記法

資料:1939年3月5日《香港工商日報》第3張第1版


港府頒佈
留港英國民服役登記法
負有其他任務者得概予豁免
非英籍民須任防空消防工作
無非準備戰時

本港政府前為實施國民服務計劃起見、特提請立法局通過修正人事登記條例、數月來、對關于進行此項計劃諸事項、不斷研討、據可靠消息、大致均已商定、其詳細辦法、快將公佈、依照此項計劃、所有居港英人、除現在海陸空軍服務者外、均須登記、華人不在限制之列、又此項登記限于十八歲以上、五十歲以下之英國男性居民、此項登記之目的、大都側重于技術人員之精確調查、如飛行機械、及其他專門技術人員之學歷與經騐之詳確填報、最為重視、以便于非常時期中、迅速徵集、其任務大都關于防空事宜、本港義勇軍及海軍義勇隊、當儘予先行徵集、但負有其他任務之居民、則概予豁免、各非英籍之居民、則請其應關于防空工作之徵募、或充消防補助隊伍、前一項工作之申請、應向防空專員為之、後一項工作之申請、則向消防局長為之、各項訓練、均免予收費、於非常時期中、能提供其全部時間工作、抑或祗一部份時間均能填明分別為適當之安排、聞全日工作者、或有薪金支給、至一部份時間工作者、則祗於空襲時、予以招集、并屬自動性質、不幸因公受傷或殉職者、港政府將酌為補償損害或從優卹給其遺屬、要之、現在考慮中之計劃、將與直布羅陀、瑪爾它、及星加坡等地所施行者大略相同、分為下列各項、

防空監視員共需四千人
(子)防空監視員、(甲)參加資格以富有責任心而行動活潑者為合格、不分性別、共需此項工作人員四千人、(乙)目的為就其所屬區居民、予以指導并帮助、并使各該監視員、相互間保持密切之聯絡、及與政府人員充分合作、(丙)訓練課目、(一)撲滅燃燒彈法、(二)防毒法、(三)救傷簡易法、(四)製具報告法、(丁)戰時服務、大都為一部份時間工作、(丑)救傷隊、(甲)參加資格、以適當活潑之男性為合格、(乙)目的為配分四人一隊、予以適當之調治、(丙)訓練課目、(一)聖約翰救傷隊訓練課程全部、(二)防毒法、(三)撲滅燃燒彈法、(丁)戰時服務大部份為一部時間工作、惟有一部份則全部時間工作、給予薪金、(寅)救傷站服務員、(甲)參加資格不分性別、(乙)目的充實各救傷站工作人員、對不須入醫院或受施手術之輕傷者、加以調治、(丙)訓練課程、(一)聖約翰救傷隊、救傷訓練課程全部、(二)防毒法、(三)撲滅燃燒彈法、(丁)戰時服務、與救傷隊同、(卯)十字車司機、(甲)參加資格、女性司機、(一部男性司機)、(乙)目的每一十字車需要此項司機兩名、一名當司機、另一名當佐理員、(佐理員)不限于須能駕車者、

消防補助隊共需一百名
(辰)消防隊、補助隊伍、(甲)參加資格、限于年在二十五歲以上之適當男性、共需一百名、(乙)目的(一)充任巡邏隊伍、應用簡便滅火機、于燃燒彈所引起之火患、未及蔓延、即加以撲滅、(二)在各滅火分站充當施用巨型滅火機隊員之部、(三)補充正規消防員、(四)任瞭望室員、電話員、傳達員等職務、此等職務女性亦得參加、(丙)訓練課程、(一)滅火機之使用法、(二)消防技術訓練、(三)撲滅燃燒彈方法、(四)救傷法、(五)消防隊組織法、(六)戰時組織法、(七)人工呼吸法、在可能範圍內、參加救火實習、(丁)戰事服務全部時間、或一部時間、(戊)中央情報部工作員、(甲)參加資格不分性別、惟須懂英語、(乙)目的充當各情報站電話員、及其他職員、(丙)訓練課程為情報工作、(丁)戰時服務、祗需一部時間、(午)情報工作員、參加資格、限于成年及少年男性之能駕駛汽車或電單車者、(乙)目的、于電話被破壞時、乘汽車或電單車、或步行傳遞消息、(丙)訓練課程、為情報工作、(丁)戰時服務、祗需一部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