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立法局會議 羅文錦反對無效

資料:1939年6月30日《大公報》第2張第6版


立法局會議
羅文錦反對無效
電報法例通過
延長三銀行發行紙幣期
輔政司報告防空等工作

立法局昨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舉行會議,出席者港督羅富國(主席),輔政司史美.代陸軍司令麥告特.律政司晏禮伯.華民政務司嘉利.財政司金錫儀.警察司巴調.工務司杜克路,航政司豪輅.醫務總監司徒永覺,無官守議員普樂.羅文錦.周俊年.譚雅士.鐸威路.博斯菲.少廖亞里孖打。全部提案均獲通過。議員羅文錦以電報交通法例修正案,規定郵務司授權之人,俏疑任何屋宇有收藏觸犯該例之物件,得破門入內搜查,並拘捕嫌疑人犯及檢查押留沒收物件,此項規定,對居民殊有不便,特于該例二讀時,提出反對。結果以十六對一之比,該例卒獲二讀三讀通過。

報告防空防毒工作
開會後,首由輔政司宣讀關于防空工作之報告,謂去年討論一九三九年預算時,防空工作整個計劃尚在考慮中。當時遂進行該項工作之研究,並于事竣後擬就最低限度之計劃,呈交國務部及其專家顧問,所擬計劃包括下列各項,如準備公共屋宇之沙包及改建此種屋宇,增置滅火器具,準備藥物倉庫,防毒面具,防毒衣服等。此外尚擬借欵與經營事業之公司,以保護其業務。其他如在緊急時,開掘防空壕,亦經列入所擬計劃中。但經審慎考慮後,認為建築大規模公家避難所,如隧道,鋼製避彈室等,不獨費用浩繁,且因地形關係,難擇適宜地點,使警報發出後數分鐘,市民可由人烟稠密之區,達至避難地點。此種防空建築物之存在,更足引誘市民離開其較安全之住宅,因避難者常不能及時趕至彼處也。深望市民依照防空主任之勸告,盡力增強其屋宇最下一層之防禦力。關於防毒,現已成立機關,照原價售賣防毒面具,並由政府以氣溫室代為貯藏,須要時立可取用。詳細計劃,不久由防空主任報告。此項工作之進行,使支出費用較一九三九年預算大為增加。除防空處臨時增加費用外,各種倉庫費去二十五萬元,又公共工程費去二十萬元。本年未來支出須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將於今午提交財委會考慮追加。至下年支出費用預算,則將包括於一九四O年至一九四一年之普通預算。

差餉徵收分區預算
報告畢,議員普樂爵士提出質問:「一九三九至一九四O年度之差餉估價經已完竣否?若已估價完畢,請政府公佈新估定差餉與一九三八至一九三九年度差餉之比較數字」。輔政司提出書面答覆如下表:

區域一九三八——三九年度一九三九——四O年度
維多利亞城二一.三四六.六二一元二四.六五七.O五三元
香港村落三.八二八.九二七元四.二七九.四六三元
九龍八.一一八.三三六元一O.O八五.七八四元
新九龍二.二O八.七三八元二.八九二.七七二元
合計三五.五O二.六二二元四一.九一五.O七二元

延長紙幣發行期限
財政司提請通過議案如下:「本局于一九三八年六月一日通過之孤寡恩恤金規定決案全部取銷,代以下列之規定—本局于一九O二年八月二日通過之規定在倫敦支付之孤寡恩恤金匯率為每元三先令之決案,不適用于一九三八年六月一日以後領取恩俸者;但經總督核准,始得照該匯率領取恩俸。輔政司和議通過。繼由律政司提請首讀,二讀,及三讀通過延長渣打銀行,匯豐銀行,及有利銀行發行紙幣之法權期限草案。輔政司和議通過。律政司提請二讀三讀通過下列各案:(甲)一八九九年商船法例修正草案,(乙)一九三六年電報交通法例修正草案,(丙)一九三七年金鎊薪俸匯率法例修正草案,(丁)一九三三年海軍義勇隊法例修正草案,(戊)一九零一年差餉法例修正草案,(己)一八七三年危險貨物法例修正草案,(庚)一九三二年恩俸法例修正草案。各案除電報交通法例全部通過。

反對電報交通法例
電報交通法例提出二讀會時,議員羅文錦起立反對,其理由為該例能賦之郵務司主權力太大,若照該例所規定,如:一.郵務司授權人如疑及某人有觸犯本例,得加以逮捕並控案;二.郵務司授權人有權搜查某一人及屋宇;三.郵務司授權人有權搜查及沒收可疑什物;四.郵務司授權人得搜查輪船,必要時并得令其停止航行而加以搜查;五.郵務司授權人得搜查販賣或製造無綫電器具之商店及檢查,搬遷其所存之貨物;(六)郵務司授權人無論在何地方得搗毀內外門窗,及出武力逮捕任何拒捕者,各項,則市民時有被擾之虞,於社會秩序,影響殊大。羅氏引申法例反覆說明,歷時十五分鐘。詞畢,由律政司加以解釋,謂港府修正此例,純為本港安全着想云云。港督將案提付表決,結果全體議員除羅氏外,均同意通過。該修正案遂二讀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