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1939年7月15日《工商晚報》第4版
今晨憲報頒佈
燈火管制法規
本港防空當局、擬定於本月廿七日舉行燈火管制演習、關於是日燈火管制法規、已於今晨政府憲報正式頒佈、查當燈火管制舉行時、除某一部份燈火之外、不論公私燈火、均須熄滅、商店及娛樂場所門外燈火、及一切廣告燈火、均應熄滅、其不熄滅者、須經當局照准、各項車輛電車燈火、須加以掩蔽、使其光線不透於外、至電車則准在其車之前後部置紅燈、至於警署、消防局、救護站、醫院、及其他重要機關內之燈火、准其燃着、以示其所在之地點、惟仍須將其燈火掩蔽、勿使其透外、或射于地上、鐵路車站內、車輛內燈火及各項燈號、以交通關係、准予燃着、但在警號發出三分鐘內、則須全部熄滅、俟解除警號始得復明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