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1939年9月13日《大公報》第2張第6版
本月下旬舉行
燈火管制演習
防火救護隊員一律出動
計劃已決定候港督批准
本港防空當局,在此非常時期,對於一切防空設備,更為積極。除加緊訓練防空人材外,復定於本月下旬再舉行大規模燈火管制演習一次。此次演習之後,或將不再舉行。本次演習計劃,防空總監施柏堅業已草擬完竣,呈送港督察閱,一俟批准後,即按照舉行。茲將記者探悉各情分錄於下:
希望居民切實合作
據防空當局宣示上一次燈火管制演習,成績雖比上數次略好,但居民一聞防空警號,未能即時熄滅燈火為最缺憾。今次演習警號發出後,居民須以迅速辦法,完成遮熄燈火工作。最遲至五分鐘內,即須熄滅完竣。至違反此次燈火管制條例,仍照月前辦法處理,政府得施以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輪船燈火管制辦法
此次演習,政府現尚未宣布日期及時間,但據記者查悉,事先政府將不預行公布,演習時期以發出警報為號。至於輪船燈火管制辦法,亦與前次無異。船政司署已宣示,請海旁及碼頭各輪船於演習時,切實合作。警報一發出後,即須將一切燈火掩蔽;但航海燈可以照常放亮。至於渡海小輪,亦須熄滅全船燈光,必要時暫時停駛。至于其他輪船,在航駛中聽聞發出警號者,亦須急駛向碼頭停靠。
公私車輛管制辦法
至於車輛之交通,亦仿照上一次演習辦法辦理,無論私家汽車,公用汽車及手車,一聞警報發出,即須停止行駛。同時須遵照管制則例,將車上之燈光一律掩蔽;但電車則可於車頭車尾置一紅燈。至解除警報後,各種車輛交通方准恢復常態。又查此次演習,政府之醫藥隊.防空救護隊.義勇隊.警探.消毒隊.消防隊.交通隊將全體出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