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1939年9月21日《香港華字日報》第2張第3頁
明晚燈火管制演習
海陸交通停止廿分鐘
由九時十五分至卅五分止
防空總監勸市民謹守法例
防空總監施柏堅為明(廿二)晚舉行燈火管制演習事發出通告云、此次演習、將于九月廿二晚(即舊曆八月初十)隨時舉行、演習開始、電警報機即發出乍高乍低嗚嗚之聲、繼續三分鐘之久、所有街燈隨即熄滅、演習既畢、電警報機發出劃一之聲、繼續長鳴三分鐘之久、所有街燈、隨即放明、居民應注意之點、勿使燈光露出屋外、其法如下、(一)(甲)將所有不必需用之燈光熄滅、(乙)用黑色或深藍色之布罩遮蔽其餘燈光、(丙)將簾幔垂下、或用深黃色厚紙表貼窗門玻璃亦可、(二)汽車之車頭及車內燈光、皆須熄滅、車旁及車後之燈光、則須用深藍色布兩層遮蓋之、(三)手車單車舢舨、及小販之燈光、須即熄滅或遮蓋之、(四)至於電手筒及無遮蓋之燈光、若無藍布遮蓋、則一律禁用、所有交通車輛、(除懸有規定之白色小旗外)于是晚九點十五分至九點三十五分鐘、須一律停止行駛、九點三十五分鐘後、可繼續行駛、但須將燈光遮暗、新界方面、是晚九點至天明止、須將各種燈光熄滅或遮暗、演習時、警察與防空救護員出發各處當值、如有違犯燈火管制規則者、則向政府報告、由政府處罰、香港防空監理處啓、施總監又布告稱、香港方面各防空班學生、如欲參加二十二晚(明晚)燈火管制演習服務、以增經驗者、須速向雪廠街二十號防空救護總隊長報名、其他各救護員在演習時內之任務細則、業已明令公布、凡屬防護員、俱應於接到訓令後、審慎遵辦、毋誤公事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