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港府修改 燈火管制則例

資料:1940年1月21日《香港華字日報》第2張第4頁


港府修改
燈火管制則例

燈火管制則例、頃又略有修改、修正條文、經於昨日憲報發表、根據修正之條文、在燈火管制演習期內、任何燈火及可以透露光線之玻璃窻、一律須以兩重厚藍布或漆油遮蓋、以免燈光外透、汽車設有車旁燈、不得開車頭燈、火車之交通信號燈、雖可照常開用、但須加以遮蓋、火車頭之煤爐、亦須掩護、務使爐火不致外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