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下月演習燈火管制時 出口海道將完全封鎖

資料:1940年2月24日《香港華字日報》第2張第4頁


下月演習燈火管制時
出口海道將完全封鎖
過海小輪亦需停船三十分鐘
航政署昨布告管制燈火辦法

本港船政官昨發出航行通告第四十八號稱、船政司豪為通告事、照得本港定於陽曆三月五日晚間舉行演習強迫燈火管制、經訂定辦法如左、

空襲警報
空襲警報、係用電笛施放、其聲乍高乍低、繼續三分鐘之久、各處燈火隨即熄滅、是為演習開始之始、

港內船隻
日落之後、直至空襲警報發出時、仍可照常燃用燈火、惟必須準備妥當、使可於三分鐘之內、將所有燈火熄滅或遮蔽、
空襲警報發出時、所有燈火、並航行例燈(即航行例需燃著之燈)、亦包括在內、一律均須熄滅或遮蔽、
是晚一屆八時二十分鐘、即須將航行例燈、復為燃著、至於其他燈光、即須候至解除警報發出、方得再行照常燃用、

渡海小輪
是晚七時五十分起、至八時二十分止、所有渡海小輪、均須停航、八時二十分之後、方可恢復行走、惟所用燈火、除航行例燈、應照常燃着外、其餘則或熄滅或遮蔽、務使光力減至最低之度、以不致妨碍安全為限、
空襲警報發出時、船隻正在航行者、須立即就近駛往安全地點寄碇、或泊於碼頭處、
解除警報發出後、一切燈光、均可恢復常態、解除警報、亦係用電笛施放、繼續三分鐘之久、惟聲音則一律、並無高低、為演習燈光管制之故、是晚由七時起、至九時止、本港港口、將完全封鎖、而各式船隻、除須遵照上開限制外、又須遵照海軍部及船政司署臨時所發之各項命令、合行通告、仰各船東及航海人員、並其他有關係之人等、一體週知、此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