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防空演習期近 港督曉諭居民 謹守燈火管制法例

資料:1940年3月3日《香港華字日報》第2張第3頁


防空演習期近
港督曉諭居民
謹守燈火管制法例
違者處以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防空救護員將負責巡邏市面

大規模之燈火管制演習、經決定於五日舉行、港督羅富國爵士、已於昨日憲報發出布告、曉諭本港居民週知、並諭令居民注意遮蔽戶內外燈火、如有違犯燈火管制則例者、經發覺後、當予以起訴、由法庭處以一千元以下之罰欵、
此次演習以空襲警報為信號、警報發出後、全港燈火即須完全管制、新界方面、屆時將不發放警報、茶樓酒館須於當日下午七時四十五分熄滅燈火、民房燈火亦須于黃昏後完全遮蔽、以免燈光外透、演習時間、距今尚有兩天、為免臨時張羅起見、市民當及早作燈火管制之準備、則屆時警報發出後、即可管制燈火、不致干犯禁例而受處分、

車輛燈火管制
在演習期內、車輛司機所應注意者、據防空處昨日公布、則為下列之三個時間、(甲)由日落至空襲警報發出、(乙)警報發出後之二十分鐘內、(丙)由乙項所指期間完結後起以至空襲解除信號發出止、在甲丙兩個時間內、應照下列辦法管制燈火、(子)電燈——燈泡光力不得超過七瓦特、(丑)油燈—只准用一條燈紗、燈紗濶度不得超過四分三吋、(寅)有玻璃外罩之燈、該玻璃罩須以兩層深藍色厚布遮蔽、或塗藍色、(卯)設有傍燈者、不得開頭燈、在「乙」項所指時間內、車輛燈火應完全熄滅、車輛則須駛靠路傍停擺、電車須在車頭及車尾開一紅燈、但該紅燈須加以遮蔽、不使燈光各上透露、空襲解除信號發出後、即可照常開燈、在燈火管制下開車、必須特別小心、以免發生意外、

救護員之職責
此次燈火管制演習、防空救護員須值勤、至于防空救護員之職責、防空處經規定如下、(一)演習期內、防空救護員須在其本人住宅附近區域巡察、值勤時須佩証章及臂章、(二)警報發出後、防空救護員須巡視區內屋宇燈火是否果已完全遮蔽、如發覺有未完全遮蔽燈光者、應以婉轉詞句糾正之、不得厲聲呼喝、擅作威幅、(三)如居民經勸告後、而仍不遮蔽燈火者、救護員可抄錄其姓名住址、呈報當局、(四)警報發出後之二十分鐘內、如發覺有車輛尚未熄滅燈火者、救護員當即着令熄燈、如該車司機仍不熄燈、則可抄錄車牌號數、呈報當局、(五)在警報發出前、救護員應注意各商店之招牌、及燈光廣告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