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1940年3月25日《大公報》第2張第6版
下月燈火管制
東西港口封鎖
由日落起至翌晨日出止
所有船隻一概不准出入
本年第二次大規模燈火管制演習,定下月十一至十二兩日舉行。此次演習規模,比以前各次為大,演習時間亦較前為長。刻下防空當局已積極籌備一切。關於陸上燈火管制各種條例,經誌前報。現防空總部又將管制時輪船應守條例公佈,定於本月三十日交由船政司豪輅發表,茲照錄如下:
東西港口一律封鎖
為佈告事:來月十一、二兩日舉行燈火管制,關於海面船隻屆時所應遵守之規定,經防空專員公佈在案,茲代為轉達,希各有關係人注意:(一)來月十一日下午日落以後,十二日晨間日出以前,本港東西港口,一律封鎖,無論任何船隻,不准在該時期內進口或出口;(二)來月十一晚有若干燈光、燈塔及燈浮椿一律停止發光;(三)此次管制共分四個時間如下:第一個時間,由十一日日落至第一次警報發出時為止;第二個時間,由第一次警報發出,至第一次敵機離境報告為止;第三個時間,由第一次敵機離境報告發出至第二次警報發出為止;第四個時間,由第二次警報發出至第二次敵機離境報告為止。
燈火熄滅分三時間
在上述四個時間內,船隻上之燈火應作下述之遮蔽或熄滅,計開:第一個時間所有燈火必須盡量減少,又須準備一切,能於三分鐘內將燈火遮蔽或熄滅。至於航海必須之燈火,則應照舊。第二個時間內,所有燈火,不論其為航海燈與否,須全暫熄滅。在此時間內船隻必須停止航行(注意之點如下:如遇船隻於第一次警報發生之前,方在航行中,則該船可照常開着航海燈,以駛至最近之灣泊地點為止。一經駛達灣泊地點後,航海燈即須熄滅)。第三個時間內船隻可以恢復航行,航海燈必須燃着,至其他燈光則必須盡量遮蔽或熄滅,又或準備一切,能於三分鐘內將燈火熄滅。第四個時間內船隻可以航行,但祇准燃着航海燈,其他燈火必須遮蔽或熄滅。船政司豪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