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1940年3月31日《大公報》第2張第6版
下月燈火管制
海陸空軍
與防空部合作
假設敵機空襲一連數次
並將舉行二次白晝演習
本港下次燈火管制擴大演習,定四月十一日晚舉行,已經憲報公布。是次演習之特質,厥為假想敵機空襲兩次至三次,故聽到首次解除警報,不可認為演習已畢。此次演習之規模,相當宏大。計分四節,其程序如下:
管制程序
(第一節)由日落至首次空襲警報發出;(第二節)由首次空襲警報至解除警報;(第三節)由首次解除警報至第二次空襲警報;(第四節)由第二次空襲警報至第二次解除警報。當此期間,所有燈火皆受管制。在第一、三及四節,屋內、路上、車輛所有燈光,包括尾燈及停車,均遵照燈火管制則例遮蓋。各車輛如有不遵照則例,在此期間,一概不准在路上行駛。惟在第二節期間,所有車輛,必須將所有燈火熄滅,並將車輛駛至路旁並停止行駛。各電車亦須遵照上列燈火管制則例,如路上各車輛同等執行。在第三節期間亦須停止行駛,惟車之頭尾必須各懸一紅燈。
各種燈火
除海面船艇,已由航政司公布辦法外,其他船塢及碼頭、路上、住宅及大廈,均分三節管制。(第一節)所有燈火,不能於三分鐘內熄滅或遮蓋者,不得燃着;(第二節)所有燈火,一概熄滅;(第三節)各燈光可恢復,惟必須能於三分鐘內熄滅者方可;(第四節)所有燈光,必須熄滅,待至演習完畢,始可恢復。附註:光管、發光告白或其他同樣告白等,及戶內之燈光用作宣傳者,由第一節至第四節期間內,一概不准燃着。
鐵路方面
在第二節及第四節期間,所有火車之燈光及警號燈,必須遵照燈火管制則例遮蓋或熄滅,如必要令火車立即停止之燈,不在此限。在第一節及第三節限制之燈火,可暫恢復,惟必須能於三分鐘內熄滅或遮蓋。所有燈火必須用藍或黑之物質二層遮住,或用藍或黑漆塗二層。如用其他顏色,作為違犯燈火管制論罪。至演習完畢,則在第二次解除警報及路上之燈火復明後。
新界方面
此次演習對於新界亦同樣施行,惟因新界各地多未有裝置警報機,對於傳遞消息,略有障礙,故新界各地之燈火,須於四月十一日日落時至四月十二日日出時止,將所有燈光遮蓋或熄滅。
參加隊伍
參加演習者,除防空部轄下之隊伍須於日落後戒備敵機隨時到襲外,海陸空軍亦均參加。空軍派出飛機凌空飛翔,海陸軍警備海陸防綫。至於防空隊伍、防空救護員均須全部動員。救傷隊、消防後備隊、童子軍通訊隊、消毒隊,則須隨時準備出發。據防空當局之表示,此次演習之目的,在測驗居民於管制期間之忍耐力。第一次解除警報機發出後,居民祇能用有管制之燈衣(即能於警報後三分鐘內即熄滅之燈火),以至於演習完畢。
以前演習
據防空當局稱:以前各次演習,違例者甚多,汽車主不肯遵用正當顏色(藍黑)之紙布,以掩蔽車燈。屋中居民,祇顧掩蔽燈光不向大街射出,而忽視後街橫街。有等人則根本不掩蔽,祇將燈火熄滅便了。有等人仍隨街遊行,並點洋火。又有霓虹燈照常開着等等。希望今回演習,居民切實體會管制意義,遵照所示辦法而行,毋干犯條例,致受處罰也。
白晝演習
又據記者調查所得,下一次白晝防空演習,於四月最後一個星期,在中區地方舉行。屆時將試放高度爆炸力彈及燒夷彈、毒氣彈等,並表演消毒辦法。惟因中區行人過於擠擁,規模將不若油蔴地舉行之一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