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1940年7月23日《香港工商日報》第2張第3版
防空署派出崗長段長將發証書俾入民居指導本港防空署、自調遣第一第二兩批防空救護員出動服務後、現又規定每一防空站、將來均委派崗長一名、負責指揮、是項岡長及段長、均由防空部發給證書、俾得在戰時或在燈火管制演習時、進入民居指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