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1940年8月7日《大公報》第2張第6版
燈火管制演習
廿七日舉行
防空處昨公布詳細辦法
使市民明瞭警報之真義
大規模之燈火管制演習,經定於本月二十七日舉行。關於此次演習之詳細辦法,防空處昨已發出公布,俾市民明瞭一切,屆時不致臨事周張。在以前各次之燈火管制演習,皆以空襲警報為「管制燈火」訊號,其實空襲警報之原義,殆指示「隨時有遭受空襲之可能」而已,並非謂空襲警報發放後,勢必有敵機來襲也。故防空當局為使市民明瞭空襲警報之真義起見,於本月二十七日舉行燈火管制演習時,將不以警報為演習訊號。是日日落時(即下午六時四十五分)即為演習開始時間,家家戶戶,須依時管制燈火。但在日落以後之黑暗時間中,將發出警報,以指示假想的空襲之來臨。是日由日落時起,即執行燈火管制條例。市民務須遵守條例,實行管制燈火。是日演習,本港市民所應注意各要點如下:
日落之後
本月二十七日日落時(即下午六時四十五分),市民所應注意者如下:(子)外露之各種燈火,不論在陸上或在船上者(但輪船之交通燈不在此限),應予以熄滅。(丑)戶內燈火應蔽以黑幔、黑罩或其他之遮蔽物,使燈光不能直接的或間接的從上空或任何方向看得出來。(寅)各種陸路交通工具之燈火,應以兩層普通藍色織密的布或漆油遮蔽之,汽車之車頭燈燈泡光度不能超過七瓦特。(卯)禁用電手筒及其他露光之燈,如必要使用時,則須以兩層普通藍色織密的布或漆油遮蔽之。(辰)港口禁止輪船進出。(巳)燈塔及其他協助輪船航駛之燈火將熄滅(日落後半小時即下午七時十五分)。(午)輪船之交通燈須即熄滅,在航駛中之輪船應即駛靠碼頭或其他停靠所。
空襲警報
(未)陸上交通於空襲警報發出後,應即停止,車輛應停擺於道旁,直至空襲解除訊號發出後,始恢復交通。(申)演習完畢將以空襲解除訊號為訊號,解除訊號發出後,正常之燈火使用,以及海陸交通得以恢復常態。(酉)在燈火管制演習期內,海軍、陸軍、空軍、防空處及其他必需要的機關所用之交通工具,將不禁止其行動,但仍須遵守燈火管制條例規定各節。(戌)在燈火管制演習期內,市民應留居戶內,無事勿外出,以免發生意外危險,并須習慣於燈火管制下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