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1940年8月27日《香港華字日報》第2張第4頁
今晚防空演習
入暮即須掩蔽燈火
空襲解除信號發出後三十分鐘
戶外燈火及交通始得恢復常態
市民須謹遵法例否則將受重罰
大規模之燈火管制演習、決定於今晚日落後舉行、防空當局業已籌備一切、防空處主任施柏堅、前昨兩日經分赴九龍香港各防空區巡視、向各區防空負責人員指示今晚演習時之工作、今晚舉行之燈火管制演習、由日落時開始、至空襲解除訊號發出後止、演習時間頗長、今晚演習期內、本港砲兵並在九龍附近作射擊演習、但非實彈射擊、軍事當局日前已發出通告、曉諭市民、屆時聽聞炮聲、不必驚擾、又在演習期內、本港領海各燈塔、既行熄滅、航政司亦已于日前發出布告、今日日落後、本港須完全管制燈火、故市民須于今日日落以前、遵照燈火管制條例、作管制燈火之準備、以免臨時張羅、致干法例、按照燈火管制條例、凡於演習期內不能管制其戶內之燈火、致使燈光外露者、得被提出公訴、由法官判以罰欵一千元以下之處分、此點不可不加以注意也、
應注意之各點
今日日落時(即下午六時三刻)、即為燈火管制演習開始之時間、市民所應注意之各點、亦經防空處修正公布如下、(子)外露之各區燈光、不論在陸上或在船上者、(但輪船之交通燈不在此限)既予熄滅、(丑)戶內燈火遮蔽以黑幔、黑罩、或其他遮蔽物、既使燈光不能直接的或間接的照上空或任何方向看得出來、(寅)各種陸路交通工具之燈火、應以兩層普通藍色織密的布或棕油遮蔽之、汽車之車頭燈燈泡光度不能超過七瓦時、(卯)禁用電手筒及其他露光之燈、如必要使用時、則須以兩層普通藍色織密的布或棕油遮蔽之、(辰)港口禁止輪船進出、(己)燈塔及其他協助輪船航駛之燈火將熄滅、
海陸交通暫停
(午)日落後半小時、即下午七時十五分、輪船之交通燈須即熄滅、在航駛中之輪船、應即駛靠碼頭或其他停靠地點、陸上交通亦須停止、車輛應停擺于道旁、(未)空襲解除訊號發出後、車輛得以恢復交通、但仍須遵照燈火管制條例、遮蔽燈火、(申)解除訊號發出後、街道及屋宇之內外燈火仍須熄滅或加以遮蔽、(酉)解除訊號發出後三十分鐘、演習即告結束、正常的燈火狀態及海陸交通即可恢復、(戊)在燈火管制演習期內、海軍、陸軍、空軍、防空處及其他必需要的機關所用之交通工具、將不禁止其行駛、但仍須遵守燈火管制條例規定各節、(亥)在燈火管制演習期內、市民應留居戶內、無事勿外出、以免發生意外危險、并須習慣於燈火管制下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