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1940年10月24日《香港工商日報》港聞版
防空總監已正式佈告
將舉行連環燈火管制
日期為本月杪最後之三日
望居民遵守燈火管制條例
據防空總監史柏堅布告、定期本月底舉行燈火管制演習、由二十九日下午日落時起、直至三十一日早出、歷時兩晚一日、演習時間特別延長、與以前各次不同、一般居民、應倍注意、計開下列各點、尤為重要、各宜遵守、(一)在演習之日、由日落時起即切實執行一九四零年燈火管制則例、即由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四十八分日落時起直至三十一日清晨六時二十六分間、規定為演習時期、在此時期內、(甲)所有陸上及船上一切外部燈火、除輪船航行燈外、俱應熄滅、(乙)所有內部燈火、必須用黑布或黑簾掩蔽、免致光綫直接或間接向上或向外透露、(丙)所有陸路車輛一切燈火、必須用雙層藍布或藍漆掩蔽、汽車車頭燈火禁止放亮、其他燈胆、不得超過七個瓦特、(丁)電筒或蠟燭、必須用雙層藍布或藍漆掩蔽、否則不准放亮、(二)港口實行封鎖、禁止船隻出入、港內則普通船舶亦不得通航來往、但天星及油蔴地兩公司轄下渡海小輪除外、惟定輪上燈火、概須掩蔽或熄滅、航行燈亦不准放亮、所有本港各處燈塔、俱行熄滅、為航行安全起見、僅准九龍及香島兩方碼頭、燃亮航行燈一具、但其光綫仍不得向上透露或影射水面、(三)在管制期內、將發出警報、屆時一般車輛、應即全部停駛、熄滅一切燈光、暫擺路旁、俟解除警報發出後、乃可恢復行駛、(四)在管制期內、凡屬海陸空正規軍軍用車輛、及防空署公用車輛、隨時可以自由來往、但其燈火、仍須遵照則例辦理、(五)一般人士、無事不宜出街遊蕩、宜居家內、免遭意外危險、且須習慣戰時生活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