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代督批准 防空局設消防隊

資料:1941年2月20日《大公報》第2張第6版


代督批准
防空局設消防隊
刻已積極進行組織隊伍
隊員分守候及救火兩組

本港當局對戰時消防問題已極關懷,除原有之救火組織外,並有後備消防隊之設。後備消防隊刻共有隊員四百餘人,劃分香港及九龍為四十一站,俾與正式救火機關共同負責一切。然而除上述兩組織外,防空局刻亦有消防隊之設,此項消防隊,純屬防空局指揮,業經防空總監史柏堅氏呈報代督,詳述該局組織下有消防隊之必要,代督岳桐中將,鑒於戰時消防之重要,雖有正規救火員及後備消防員,惟在可能範圍內,苟有辦法,亦應增設,庶幾有事發生時,應付裕如,於是乃批准防空局設立消防隊。現查防空局組隊細則,將消防隊分為兩組,一為救火組,專司救火之責,於戰事爆發時,分佈於通衢大道中,遇某一地點起火,或敵機擲下燃燒彈時,即行設法撲救,補助正規救火人員或後備消防之不逮。一為火警守候隊,專司守候之責,遇有戰事發生時,守候隊員則立於建築物之巓或其他普通屋宇之巓,以看何處有火警發生,遇某一地點失火,彼等責任,立即走報於救火隊,既通告於某一救火隊,其職責便算完畢。此項守候隊其責任既在防火之爆發,又其守候地方在各屋頂,則將來亦可利用之以偵察放火箭之奸細也。據防空局某高級職員稱,刻下該局對消防隊之組織,已在積極進行中,先行物色人材。凡屬隊員,必須在二十五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身體壯健無不良嗜好者。凡合上述條件者,雖不諳英文英語,亦可充當隊員。凡欲為社會服務而欲參加該隊者,可隨時報名。報名之後,受過短期內之必要訓練,即可算正式入隊。至關於隊員之酬報問題,必不致令隊員失望,但數目多寡,條件若何,刻下尚在草訂中。預算將來招募隊員約三千人之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