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防空處昨日公布 明日舉行燈火管制

資料:1941年10月21日《大公報》第2張第6版


防空處昨日公布
明日舉行燈火管制
下午六時二十三分開始
傳有提前今日舉行可能

【本報特訊】防空當局昨日下午宣佈,定明日舉行燈火管制。惟據某方傳出消息謂,此次演習或將有可能提前在今晚舉行。蓋日前防空當局,曾一度宣佈將來有一次不預先通告演習時期之燈火管制演習。昨日有不少機關,亦接到通告,令作準備,演習將在今晚提前舉行云。記者昨午走訪防空當局查詢時,據其負責人稱,彼對此問題,未便置答。記者繼向行政局議員華人代表羅旭龢爵士詢問此事,據羅爵士謂:「過去一切防空演習,均正式先由防空當局事先通知行政局,惟此次演習,則未曾有向局方提出,蓋該局日前曾已通知,最近將來,決定舉行一次不預先公佈之燈火管制演習。故此次演習,是否提前今日舉行,本人未確知,但或有可能」云。

本港防空當局定於明晚至後晨舉行燈火管制演習。防空處昨日下午已發出通告云:「防空處長宣布於十月二十二日晚至二十三日晨舉行燈火管制演習,在此次演習期內,燈火管制須於十月二十二日日落時(六時二十三分),自動開始,直至十月二十三日日出時(六時五十三分),始告完畢。一九四零年燈火管制法令,將在演習期內執行,市民須注意於下列各點:

陸上
(甲)各種形式之戶外燈火,不論在陸上或船上者,除下列各段所特別指出者外,概須熄滅;(乙)戶內燈火,須以簾幔、百葉窗,或其他障礙物,予以遮蔽,務使燈光不致直接或間接透射於戶外,而致被在上空或任何方向所見;(丙)陸上運輸工具之各種燈,須以兩層厚藍布或藍漆加以遮蔽,汽車之車頭燈概須熄滅,其他各燈光力不得超過七瓦特,海軍、陸軍、空軍、防空處及各戰時部隊,所用之車輛,得以使用經核准之車頭燈;(丁)電手筒及未遮蔽之燈概不准用,除非以兩層厚藍布或藍漆加以遮蔽

海面
船隻:(甲)在演習期內,港口將暫時封鎖禁止船隻進出,當晚日落至翌日日出之時間內,港內船隻概不准移動,但天星小輪公司及油蔴地小輪公司仍准派輪航駛香港九龍線,其所派之小輪,仍准使用交通燈,但燈之光度須減低至獲得航政司之滿意;(乙)若干燈塔及其他指示交通燈將停止放亮,但為保障上述小輪之安全起見,其九龍及香港之碼頭,仍得開一交通燈,但該燈之位置,須使上空不能察見,並須使燈光不致反射於水面;(丙)輪船起卸貨物所需之燈,仍准放亮,但須依照燈火管制法令加以遮蔽。該法令規定如下:(三)輪船起卸貨物,仍得用燈,但須:(子)燈已加遮蔽而燈光不致射於水平線上,(丑)燈光密度減至最低;(四)警報發出後,一切燈皆須熄滅,直至解除訊號發出時止。(造船廠)造船廠為政府建造船隻,其需用之燈,仍准放亮,但各燈仍須加以遮蔽,務使燈光不致向上透射,燈之數目及密度亦須減至最低,警報發出後,各燈概須熄滅,直至解除訊號發出後為止。

警報
(空襲警報)(甲)在燈火管制期內,將發放空襲警報,陸上交通於警報發出時,即須停止,車輛須停於路旁,熄滅車上燈火,直至空襲解除訊號發出後,交通始告恢復,車輛可照常行駛,但車燈仍須加以遮蔽;(乙)特准在演習期內,照常航駛之渡海小輪,於警報發出時,即須停航,迅速駛靠最近之碼頭,熄滅一切燈火,直至空襲解除訊號發出後,始准復航,但燈火仍須加以遮蔽。(普通)(甲)海軍、陸軍、空軍、防空處及各戰時部隊所用之車輛,在整個燈火管制時間內;其行動仍不禁止,但須遵守燈火管制法令遮蔽燈火;(乙)市民應留居室內,無事勿在街上閒遊,以免遭受意外死傷,並須使自己習慣於燈火管制下生活狀態;(丙)以市民而論,其所須特別注意者,燈火管制演習整晚舉行,故雖於空襲解除訊號發出後,仍勿遽行開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