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1941年10月22日《大公報》第2張第6版
今晚舉行燈火管制
演習期間封鎖港口禁船出入
渡海小輪警報期內停止來往
今晚迄明晨舉行之燈火管制演習,其辦法業經防空處公布,輔政司史美頃又發出關於燈火管制演習之布告三則,於昨晨出版之憲報號外發表:第一係宣布二十二日落至二十三日出之期間為戰時演習期間,在該期間內,實施燈火管制法令;第二則宣布在燈火管制演習時間內,暫時封鎖港口,禁止船舶進出,並禁止船舶在港內航駛,只准天星小輪公司及油蔴地小輪公司派輪航駛香港九龍線;第三則宣布修正一九四O年燈火管制法令,根據修正條文,總督得以隨時宣佈任何區域於某一時間實施戰事狀態,或舉行戰時演習,而在該時間內,執行燈火管制法令,該法令實施之公布得以訊號指示之,該訊號或為眼可見者,或為耳可聞者,俟後凡有該種訊號發出,全港即須實行燈火管制云。
海上管制
防空處公布之燈火管制辦法已發表,市民須於二十二日日落前作管制燈火之準備。至於海上燈火管制辦法,亦經航政司公布如下:(甲)在燈火管制演習期內,船舶上之外露燈火概須熄滅,船艙內燈火亦須加以遮蔽,庶使燈光不能從上空或任何方面察見;(乙)在特殊環境下,得以使用電手筒,但電手筒須以兩層厚藍布加以遮蔽;(丙)由二十二日日落時起至二十三日日出時止,香港區內下列各燈塔燈火將熄滅:南鯉魚門、北鯉魚門、海峽石、老鼠排、北航道浮標、中航道浮標、南航道浮標、青衣島、馬灣島、急水門、油蔴地避風塘口;(丁)由二十二日日落前起至二十三日日出時止,港口暫時禁止船舶進出。
渡輪交通
(戊)在指定條件下,天星小輪公司暨油蔴地小輪公司,仍得派輪航駛香港、九龍線,但屆時航駛該線之渡海小輪,其所用之交通燈光度及位置須得航政司核准;(己)香港及九龍碼頭燈仍准放亮,但須使燈光不能從上空察見,亦不得使燈光反映水面;(庚)維多利亞港內之船舶,在演習期內仍得進行起卸貨物,但其所用燈火,須依照管制法例加以管制,躉船須於日落後,駛靠該船,至天明後始能拖往別處;(辛)警報發出後,渡海小輪須駛靠碼頭,至解除訊號發出後,始能恢復航駛,起卸貨物之輪船於警報發出後,須熄滅船上燈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