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第四十六号 | ||
|---|---|---|
| 朕帝國議會ノ協贊ヲ經タル陸軍刑法ヲ裁可シ茲ニ之ヲ公布セシム 睦仁 明治四十一年四月九日 | ||
| 內閣總理大臣 侯爵西園寺公望 陸軍大臣 子爵寺內正毅 | ||
| 法律第四十六號 | ||
| 陸軍刑法 | ||
| 第一編 | 總則 | |
| 第二編 | 罪 | |
| 第一章 | 叛亂ノ罪 | |
| 第二章 | 擅權ノ罪 | |
| 第三章 | 辱職ノ罪 | |
| 第四章 | 抗命ノ罪 | |
| 第五章 | 暴行脅迫ノ罪 | |
| 第六章 | 侮辱ノ罪 | |
| 第七章 | 逃亡ノ罪 | |
| 第八章 | 軍用物損壞ノ罪 | |
| 第九章 | 掠奪ノ罪 | |
| 第十章 | 俘虜ニ關スル罪 | |
| 第十一章 | 違令ノ罪 | |
| 陸軍刑法 | ||
| 第一編 | 總則 | |
| 第一條 | 本法ハ陸軍軍人ニシラ罪ヲ犯シタル者ニ之ヲ適用ス | |
| 第二條 | 本法ハ陸軍軍人ニ非スト雖左ニ記載シタル罪ヲ犯シタル者ニ之ヲ適用ス | |
| 一 | 第六十四條乃至第六十七條ノ罪及此等ノ罪ノ未遂罪 | |
| 二 | 第七十四條ノ罪 | |
| 三 | 第七十九條乃至第八十五條ノ罪 | |
| 四 | 第八十六條乃至第八十九條ノ罪 | |
| 五 | 第九十一條乃至第九十三條ノ罪及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ノ未遂罪 | |
| 六 | 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ノ罪 | |
| 第三條 | 本法ハ前二條ニ記載シタル者帝國外ニ於テ罪ヲ犯シタルトキト雖之ヲ適用ス | |
| 第四條 | 帝國軍ノ占領地ニ於テ陸軍軍人刑法又ハ他ノ法令ノ罪ヲ犯シタルトキハ之ヲ帝國内ニ於テ犯シタルモノト看做ス 陸軍軍人ニ非スト雖帝國臣民、從軍外國人及俘虜ノ犯シタルトキ亦前項ニ同シ | |
| 第五條 | 帝國外ニ在ル部隊ニ屬シ若ハ從フ者又ハ之ニ俘虜タル者其ノ部隊ノ所在地ニ於テ刑法又ハ他ノ法令ノ罪ヲ犯シタルトキ亦前條ニ同シ | |
| 第六條 | 陸軍ト共同作戰ニ從フ海軍軍人ニ對スル行為ハ其ノ職務、官等、等級又ハ階級ニ相當スル陸軍軍人ニ對スル行為ト看做ス | |
| 第七條 | 陸軍ト共同作戰ニ從フ外國ノ陸海軍ニ屬スル者ニ對スル行為ハ其ノ職務、官等、等級又ハ階級ニ相當スル陸軍軍人ニ對スル行為ト看做ス但シ其ノ外國ニ於テ同一ノ取扱ヲ為スコトヲ保セサル場合ハ此ノ限ニ在ラス | |
| 第八條 | 陸軍軍人ト稱スルハ左ニ記載シタル者ヲ謂フ | |
| 一 | 陸軍ノ現役ニ在ル者但シ未タ入營セサル者及歸休兵ヲ除ク | |
| 二 | 召集中ノ在鄉軍人 | |
| 三 | 召集ニ依ラス部隊ニ在リテ陸軍軍人ノ勤務ニ服スル在鄉軍人 | |
| 四 | 前二號ニ記載シタル者ノ外陸軍ノ制服著用中又ハ現ニ服役上ノ義務履行中ノ在鄉軍人 | |
| 五 | 志願ニ依リ國民軍隊ニ編入セラレ服務中ノ者 | |
| 第九條 | 左ニ記載シタル者ハ陸軍軍人ニ準ス | |
| 一 | 陸軍所屬ノ学生、生徒 | |
| 二 | 陸軍軍屬 | |
| 三 | 陸軍ノ勤務ニ服スル海軍軍人 | |
| 前項第一號ニ記載シタル者ノ中特ニ除外スヘキ者アルトキハ命令ヲ以テ之ヲ定ム | ||
| 第十條 | 陸軍將校相當官、陸軍准士官、海軍將校、同相當官、海軍候補生及海軍准士官ハ陸軍將校ニ準ス陸軍士官ノ候補者ニシテ士官ノ勤務ニ服スル者亦同シ | |
| 第十一條 | 陸軍士官ノ候補者ニシテ下士ノ階級ニ在リ士官ノ勤務ニ服セサル者ハ陸軍下士ニ準ス | |
| 第十二條 | 陸軍ノ兵役ニ在リテ官等、等級ヲ有セサル者ハ兵卒ニ準ス陸軍士官ノ候補者ニシテ兵卒ノ階級ニ在ル者亦同シ | |
| 第十三條 | 在鄉軍人ト稱スルハ陸軍ノ現役以外ノ役ニ在ル者、陸軍ノ現役ニ在リテ未タ入營セサル者、陸軍ノ歸休兵及退役陸軍將校、同相當官、准士官ヲ謂フ | |
| 第十四條 | 陸軍軍屬ト稱スルハ陸軍文官、同待遇者及宣誓シテ陸軍ノ勤務ニ服スル者ヲ謂フ但シ豫備又ハ退職ノ文官ハ此ノ限ニ在ラス | |
| 第十五條 | 海軍軍人ト稱スルハ海軍刑法ニ於テ海軍軍人ト為ス者ヲ謂フ | |
| 第十六條 | 上官ト稱スルハ命令關係アル陸軍軍人間ニ於テ命令權ヲ有スル者ヲ謂フ 命令關係ナキ者ノ間ニ於テハ官等、等級又ハ階級ノ上ナル者ハ之ヲ上官ニ準ス但シ兵卒ハ下士勤務上等兵ヲ除クノ外總テ同等トス | |
| 第十七條 | 司令官ト稱スルハ軍隊ノ司令ニ任スル陸軍軍人ヲ謂フ | |
| 第十八條 | 哨兵ノ稱スルハ儀仗又ハ警戒ノ為守地ニ在ル陸軍軍人ヲ謂フ | |
| 第十九條 | 部隊ト稱スルハ陸軍ノ軍隊、官衙、學校、特務機關及戰時ニ於ケル陸軍ノ特設機關ヲ謂フ | |
| 第二十條 | 軍中ト稱スルハ左ニ記載シタル部隊ニ在ル場合ヲ謂フ | |
| 一 | 戰時ノ體勢ヲ執リタル部隊但シ留守部隊、衙戌勤務ニ服スル後備又ハ國民諸隊、戰地以外ノ地ニ在ル輸送又ハ補給諸機關ニシテ對敵狀態ニ在ラサルモノヲ除ク | |
| 二 | 戰時ノ體勢ヲ執ラサルモ對敵狀態ニ在ル部隊 | |
| 三 | 事變又ハ一地方ノ騷擾ニ際シ其ノ鎮定ニ從事スル部隊 | |
| 第二十一條 | 陸軍ニ於テ死刑ヲ執行スルトキハ陸軍法衙ヲ管轄スル長官ノ定ムル場所ニ於テ銃殺ス | |
| 第二十二條 | 多眾共同ノ暴行ヲ鎮壓スル為又ハ敵前ニ在ル部隊ノ急迫ニ臨ミ軍紀ヲ保持スル為已ムコトヲ得サル出テタル行為ハ之ヲ罰セス 必要ノ程度ヲ超エタル行為ハ情狀ニ因リ其ノ刑ヲ減輕又ハ免除スルコトヲ得 | |
| 第二十三條 | 前條ノ規定ハ刑法又ハ他ノ法令ノ罪ト為ルヘキ行為ニ亦之ヲ適用ス | |
| 第二十四條 | 本法及海軍刑法ニ於テ倶ニ罰スヘキ正條アリ且其ノ刑ニ軽重ナキトキハ陸軍軍人ニ準スル者ト雖海軍軍人ニ對シテハ海軍刑法ヲ適用ス | |
| 第二編 | 罪 | |
| 第一章 | 叛亂ノ罪 | |
| 第二十五條 | 黨ヲ結ヒ兵器ヲ執リ反亂ヲ為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首魁ハ死刑ニ處ス | |
| 二 | 謀議ニ參與シ又ハ群眾ノ指揮ヲ為シタル者ハ死刑、無期若ハ五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シ其ノ他諸般ノ職務ニ從事シタル者ハ三年以上ノ有期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三 | 附和隨行シタル者ハ五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二十六條 | 反亂ヲ為ス目的ヲ以テ黨ヲ結ヒ兵器、彈藥其ノ他軍用ニ供スル物ヲ劫掠シタル者ハ前條ノ例ニ同シ | |
| 第二十七條 | 左ニ記載シタル行為ヲ為シタル者ハ死刑ニ處ス | |
| 一 | 軍隊又ハ要塞、陣營、艦舩、兵器、彈藥其ノ他軍用ニ供スル場所、建造物其ノ他ノ物ヲ敵国ニ交付スルコト | |
| 二 | 敵國ノ為ニ間諜ヲ為シ又ハ敵國ノ間諜ヲ幫助スルコト | |
| 三 | 軍事上ノ機密ヲ敵國ニ漏泄スルスルコト | |
| 四 | 敵國ノ為ニ嚮導ヲ為シ又ハ地理ヲ指示スルコト | |
| 五 | 敵國ニ降ラシムル為司今官ヲ強要スルコト | |
| 六 | 敵國ノ為ニ俘虜ヲ奪守シ又ハ之ヲ逃走セシムルコト | |
| 第二十八條 | 敵國ヲ利スル為左ニ記載シタル行為ヲ為シタル者ハ死刑ニ處ス | |
| 一 | 要塞、陣營、艦舩、兵器、彈藥其ノ他軍用ニ供スル場所、建造物其ノ他ノ物ヲ損壊シ又ハ使用スルコト能ハサルニ至ラシムルコト | |
| 二 | 水陸ノ通路、橋梁ヲ損壞又ハ壅塞シ又ハ其ノ他ノ方法ヲ以テ軍隊、艦舩ノ往来ノ妨害ヲ生セシムルコト | |
| 三 | 司令官軍隊ヲ率ヰテ守地若ハ配置ノ地ニ就カス又ハ其ノ地ヲ離ルルコト | |
| 四 | 隊兵ヲ解散シ又ハ其ノ潰走混亂ヲ誘起シ又ハ其ノ連絡集合ヲ妨害スルコト | |
| 五 | 兵器、彈藥、糧食、被服其ノ他軍用ニ供スル物ヲ缺乏セシムルコト | |
| 六 | 命令、通報若ハ報告ヲ詐リ傳ヘ又ハ虛偽ノ命令、通報若ハ報告ヲ為スコト | |
| 七 | 造言飛語シ又ハ敵前ニ於テ叫呼喧噪スルコト | |
| 第二十九條 | 前二條ニ記載シタル以外ノ方法ヲ以テ敵國ニ軍事上ノ利益ヲ與ヘ又ハ帝國ノ軍事上ノ利益ヲ害シタル者ハ死刑又ハ無期若ハ五年以上ノ懲役ニ處ス | |
| 第三十條 | 反亂者又ハ內亂者ヲ利スル為前三條ニ記載シタル行為ヲ為シタル者ハ死刑、無期若ハ三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三十一條 | 前六條ノ未遂罪ハ之ヲ罰ス | |
| 第三十二條 | 第二十五條乃至第三十條ノ罪ノ豫備又ハ陰謀ヲ為シタル者ハ一年以上ノ有期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三十三條 | 第二十五條又ハ第二十六條ノ罪ノ豫備又ハ陰謀ヲ為シタル者未タ事ヲ行ハサル前自首シタルトキハ其ノ刑ヲ免除ス | |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ノ規定ハ戰時同盟國ニ對スル行為ニ亦之ヲ適用ス | |
| 第二章 | 擅權ノ罪 | |
| 第三十五條 | 司令官外國ニ對シ故ナク戰闘ヲ開始シタルトキハ死刑ニ處ス | |
| 第三十六條 | 司令官休戰又ハ媾和ノ告知ヲ受ケタル後故ナク戰闘ヲ為シタルトキハ死刑ニ處ス | |
| 第三十七條 | 司令官權外ノ事ニ於テ已ムコトヲ得サル理由ナクシテ擅ニ軍隊ヲ進退シタルトキハ死刑又ハ無期若ハ七年以上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三十八條 | 命令ヲ待タス故ナク戰闘ヲ為シタル者ハ死刑又ハ無期若ハ七年以上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三十九條 | 本章ノ未遂罪ハ之ヲ罰ス | |
| 第三章 | 辱職ノ罪 | |
| 第四十條 | 司令官其ノ盡スヘキ所ヲ盡サスシテ敵ニ降リ又ハ要塞ヲ敵ニ委シタルトキハ死刑ニ處ス | |
| 第四十一條 | 司令官野戰ノ時ニ在リテ隊兵ヲ率ヰ敵ニ降リタルトキハ其ノ盡スヘキ所ヲ盡シタル場合ト雖六月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四十二條 | 司令官敵前ニ於テ其ノ盡スヘキ所ヲ盡サスシテ隊兵ヲ率ヰ逃避シタルトキハ死刑ニ處ス | |
| 第四十三條 | 司令官軍隊ヲ率ヰ故ナク守地若ハ配置ノ地ニ就カス又ハ其ノ地ヲ離レタルトキ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死刑ニ處ス | |
| 二 | 戰時、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ナルトキハ五年以上ノ有期禁錮ニ處ス | |
| 三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三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四十四條 | 司令官出兵ヲ要求スル權アル官憲ヨリ其ノ要求ヲ受ケ故ナク之ニ應セサルトキハ二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四十五條 | 將校部隊若ハ一部ノ兵員ヲ率ヰ又ハ之ニ屬シ輪送舩舶ニ在リテ敵ノ艦舩ニ遭遇シタル際其ノ盡スヘキ所ヲ盡サスシテ其ノ舩舶ヲ退去シタルトキハ死刑、無期若ハ十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四十六條 | 部下多眾共同シテ罪ヲ犯スニ當リ鎮定ノ方法ヲ盡ササル者ハ三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四十七條 | 哨兵故ナク守地ヲ離レタルトキ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死刑ニ處ス | |
| 二 | 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ナルトキハ三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三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一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四十八條 | 哨兵睡眠又ハ酩酊シテ其ノ職務ヲ怠リタルトキ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五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二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一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四十九條 | 衛兵、控兵、巡察、斥候其ノ他警戒又ハ傳令ノ勤務ニ服スル者故ナク勤務ノ場所若ハ隊伍ヲ離レタルトキ又ハ到ルヘキ場所ニ到ラサルトキ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死刑又ハ無期若ハ十年以上ノ禁錮ニ處ス | |
| 二 | 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ナルトキハ二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三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一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五十條 | 故ナク規則ニ依ラスシテ哨兵ヲ交代セシメ其ノ他哨令ニ違反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二 | 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ナルトキハ三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三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一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五十一條 | 戰時、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ニ在リテ斥候、巡察又ハ偵察ノ勤務ニ服スル者虛偽ノ報告ヲ為シタルトキハ七年以下ノ懲役ニ處ス 戰時、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ニ在リテ軍事ニ關スル命令、通報又ハ報告ノ傳達ヲ掌ル者其ノ命令、通報若ハ報告ヲ詐リ傳ヘ又ハ故ナク之ヲ傳達セサルトキ亦前項ニ同シ | |
| 第五十二條 | 軍事機密ノ圖書、物件ヲ保管スル者危急ノ時ニ當リ之ヲ敵ニ委セサル方法ヲ盡ササルトキハ五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五十三條 | 戰時、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ニ在リテ兵器、彈藥、糧食、被服其ノ他軍用ニ供スル物ノ運搬又ハ支給ヲ掌ル者故ナク之ヲ缺乏セシメタルトキハ一年以上十年以下ノ懲役ニ處ス | |
| 第五十四條 | 健康ヲ害スヘキ飲食物ヲ配給シタル者ハ一年以上十年以下ノ懲役ニ處ス因テ人ヲ死ニ致シタル者ハ無期又ハ五年以上ノ懲役ニ處ス | |
| 第五十五條 | 從軍ヲ免レ又ハ危險ナル勤務ヲ避クル目的ヲ以テ疾病ヲ作為シ、身體ヲ毀傷シ其ノ他詐偽ノ行為ヲ為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五年以上ノ有期懲役ニ處ス | |
| 二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五年以下ノ懲役ニ處ス | |
| 第五十六條 | 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乃至第五十五條ノ未遂罪ハ之ヲ罰ス | |
| 第四章 | 抗命ノ罪 | |
| 第五十七條 | 上官ノ命令ニ反抗シ又ハ之ニ服從セサ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死刑又ハ無期若ハ十年以上ノ禁錮ニ處ス | |
| 二 | 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ナルトキハ一年以上七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三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二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五十八條 | 黨與シテ前條ノ罪ヲ犯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首魁ハ死刑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死刑又ハ無期禁錮ニ處ス | |
| 二 | 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ナルトキハ首魁ハ無期又ハ五年以上ノ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一年以上十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三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首魁ハ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五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五十九條 | 暴行ヲ為スニ當リ上官ノ制止ニ從ハサル者ハ三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五章 | 暴行脅迫ノ罪 | |
| 第六十條 | 上官ニ對シ暴行又ハ脅迫ヲ為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一年以上十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二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五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六十一條 | 黨與シテ前條ノ罪ヲ犯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首魁ハ無期若ハ十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三年以上ノ有期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二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首魁ハ五年以上ノ有期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十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六十二條 | 上官ニ對シ兵器又ハ兇器ヲ用ヰテ暴行又ハ脅迫ヲ為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死刑、無期若ハ十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二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無期若ハ二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六十三條 | 黨與シテ前條ノ罪ヲ犯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首魁ハ死刑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死刑又ハ無期ノ懲役若ハ禁錮ニ處ス | |
| 二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首魁ハ死刑又ハ無期ノ懲役若ハ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死刑、無期若ハ五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六十四條 | 哨兵ニ對シ暴行又ハ脅迫ヲ為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七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二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四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六十五條 | 黨與シテ前條ノ罪ヲ犯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首魁ハ三年以上ノ有期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十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二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ハキ首魁ハ一年以上十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五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六十六條 | 哨兵ニ對シ兵器又ハ兇器ヲ用ヰテ暴行又ハ脅迫ヲ為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無期若ハ五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二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一年以上ノ有期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六十七條 | 黨與シテ前條ノ罪ヲ犯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首魁ハ死刑又ハ無期ノ懲役若ハ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無期若ハ七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二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首魁ハ死刑、無期若ハ七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無期若ハ二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六十八條 | 上官又ハ哨兵以外ノ陸軍軍人其ノ職務ヲ執行スルニ當リ之ニ對シ暴行又ハ脅迫ヲ為シタル者ハ四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黨與シテ前項ノ罪ヲ犯シタルトキハ首魁ハ六月以上七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五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六十九條 | 上官又ハ哨兵以外ノ陸軍軍人其ノ職務ヲ執行スルニ當リ之ニ對シ兵器又ハ兇器ヲ用ヰテ暴行又ハ脅迫ヲ為シタル者ハ一年以上十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黨與シテ前項ノ罪ヲ犯シタルトキハ首魁ハ無期若ハ三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一年以上ノ有期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七十條 | 多眾聚合シテ暴行又ハ脅迫ヲ為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首魁ハ三年以上ノ有期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二 | 他人ヲ指揮シ又ハ他人ニ率先シテ勢ヲ助ケタル者ハ一年以上十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三 | 附和隨行シタル者ハ二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七十一條 | 職權ヲ濫用シテ陵虐ノ行為ヲ為シタル者ハ三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七十二條 | 第六十條乃至第七十條ノ未遂罪ハ之ヲ罰ス | |
| 第六章 | 侮辱ノ罪 | |
| 第七十三條 | 上官ヲ其ノ面前ニ於テ侮辱シタル者ハ三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文書、圖畫若ハ偶像ヲ公示シ又ハ演説ヲ為シ其ノ他公然ノ方法ヲ以テ上官ヲ侮辱シタル者ハ五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七十四條 | 哨兵ヲ其ノ面前ニ於テ侮辱シタル者ハ二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七章 | 逃亡ノ罪 | |
| 第七十五條 | 故ナク職役ヲ離レ又ハ職役ニ就カサ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死刑、無期若ハ五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二 | 戰時、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ニ在リテ三日ヲ過キタルトキハ五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三 | 其ノ他ノ場合ニ於テ六日ヲ過キタルトキハ二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七十六條 | 黨與シテ前條ノ罪ヲ犯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首魁ハ死刑又ハ無期ノ懲役若ハ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死刑、無期若ハ七年以上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二 | 戰時、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ニ在リテ三日ヲ過キタルトキハ首魁ハ五年以上ノ有期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六月以上七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三 | 其ノ他ノ場合ニ於テ六日ヲ過キタルトキハ首魁ハ一年以上七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三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七十七條 | 敵ニ奔リタル者ハ死刑又ハ無期ノ懲役若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七十八條 | 第七十五條第一號、第七十六條第一號及前條ノ未遂罪ハ之ヲ罰ス | |
| 第八章 | 軍用物損壞ノ罪 | |
| 第七十九條 | 陸軍ノ工場、舩舶、戰闘ノ用ニ供スル建造物、滊車、電車若ハ橋梁又ハ陸軍ノ軍用ニ供スル物ヲ貯藏スル倉庫ヲ燒燬シタル者ハ死刑又ハ無期若ハ十年以上ノ懲役ニ處ス | |
| 第八十條 | 露積シタル兵器、彈藥、糧食、被服其ノ他陸軍ノ軍用ニ供スル物ヲ燒燬シ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戰時、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ナルトキハ死刑又ハ無期懲役ニ處ス | |
| 二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無期又ハ二年以上ノ懲役ニ處ス | |
| 第八十一條 | 火藥、汽罐其ノ他激發スヘキ物ヲ破裂セシメテ前二條ニ記載シタル物ヲ損壞シタル者ハ燒燬ノ例ニ同シ | |
| 第八十二條 | 第七十九條ニ記載シタル物又ハ陸軍戰闘ノ用ニ供スル鐵道、電線若ハ水陸ノ通路ヲ損壞シ又ハ使用スルコト能ハサルニ至ラシメタル者ハ無期又ハ二年以上ノ懲役ニ處ス | |
| 第八十三條 | 兵器、彈藥、糧食、被服、馬匹其ノ他陸軍ノ軍用ニ供スル物ヲ毀棄又ハ傷害シタル者ハ十年以下ノ懲役又ハ禁錮ニ處ス | |
| 第八十四條 | 第七十九條乃至第八十二條ノ未遂罪ハ之ヲ罰ス | |
| 第八十五條 | 本章ノ規定ハ陸軍ト共同作戰ニ從フ外國陸海軍ノ軍用物ニ對スル行為ニ亦之ヲ適用ス | |
| 第九章 | 掠奪ノ罪 | |
| 第八十六條 | 戰地又ハ帝國軍ノ占領地ニ於テ住民ノ財物ヲ掠奪シタル者ハ一年以上ノ有期懲役ニ處ス 前項ノ罪ヲ犯スニ當リ婦女ヲ強姦シタルトキハ無期又ハ七年以上ノ懲役ニ處ス | |
| 第八十七條 | 戰場ニ於テ戰死者又ハ戰傷病者ノ衣服其ノ他ノ財物ヲ褫奪シタル者ハ一年以上ノ有期懲役ニ處ス | |
| 第八十八條 | 前二條ノ罪ヲ犯ス者人ヲ傷シタルトキハ無期又ハ七年以上ノ懲役ニ處シ死ニ致シタルトキハ死刑又ハ無期懲役ニ處ス | |
| 第八十九條 | 本章ノ未遂罪ハ之ヲ罰ス | |
| 第十章 | 俘虜ニ關スル罪 | |
| 第九十條 | 俘虜ヲ看守又ハ護送スル者其ノ俘虜ヲ逃走セシメタルトキハ三年以上ノ有期懲役ニ處ス | |
| 第九十一條 | 俘虜ヲ逃走セシメタル者ハ十年以下ノ懲役ニ處ス 俘虜ヲ逃走セシムル目的ヲ以テ器具ヲ給與シ其ノ他逃走ヲ容易ナラシムヘキ行為ヲ為シタル者ハ七年以下ノ懲役ニ處ス 前項ノ目的ヲ以テ暴行又ハ脅迫ヲ為シタル者ハ一年以上十年以下ノ懲役ニ處ス | |
| 第九十二條 | 俘虜ヲ奪取シタル者ハ二年以上ノ有期懲役ニ處ス | |
| 第九十三條 | 逃走シタル俘虜ヲ藏匿シ又ハ隱避セシメタル者ハ五年以下ノ懲役ニ處ス | |
| 第九十四條 | 第九十條乃至第九十二條ノ未遂罪ハ之ヲ罰ス | |
| 第十一章 | 違令ノ罪 | |
| 第九十五條 | 哨兵ヲ欺キテ哨所ヲ通過シ又ハ哨兵ノ制止ニ背キタル者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敵前ナルトキ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二 | 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ナルトキハ三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三 | 其ノ他ノ場合ナルトキハ一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前項ノ外哨兵ニ對シ哨令ヲ犯シタル者亦前項ニ同シ | ||
| 第九十六條 | 在鄉軍人故ナク召集ノ期限ニ後レタルトキハ左ノ區別ニ從テ處斷ス | |
| 一 | 戰時ニ際シ又ハ事變ノ為召集ヲ受ケタル場合ニ於テ五日ヲ過キタル者ハ二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二 | 其ノ他ノ場合ニ於テ十日ヲ過キタル者ハ一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九十七條 | 兵役ヲ免ルル目的ヲ以テ疾病ヲ作為シ、身體ヲ毀傷シ其ノ他詐偽ノ行為ヲ為シタル者ハ三年以下ノ懲役ニ處ス 在鄉軍人召集ヲ免ルル目的ヲ以テ前項ノ行為ヲ為シタルトキ亦前項ニ同シ | |
| 第九十八條 | 戰時、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ニ在リテハ軍事ニ關スル虛偽ノ命令、通報又ハ報告ヲ為シタル者ハ五年以下ノ懲役ニ處ス | |
| 第九十九條 | 戰時又ハ事變ニ際シ軍事ニ關シ造言飛語ヲ為シタル者ハ三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百條 | 禮砲、號砲其ノ他空包ヲ發スヘキ場合ニ於テ彈丸、尾石其ノ他ノ物ヲ裝填シテ發シタル者ハ二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百一條 | 哨兵又ハ衛兵故ナク銃砲ヲ発シタルトキハ二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百二條 | 戰時、軍中又ハ戒嚴地境ニ在リテ急呼ノ號報アリタル場合ニ故ナク來會セサル者ハ二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百三條 | 政治ニ關シ上書、建白其ノ他請願ヲ為シ又ハ演説若ハ文書ヲ以テ意見ヲ公ニシタル者ハ三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第百四條 | 服從ノ義務ニ違フヘキ事ヲ目的トシテ黨ヲ結ヒタルトキハ首魁ハ六月以上五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シ其ノ他ノ者ハ二年以下ノ禁錮ニ處ス | |
| 附則 | 本法施行ノ期日ハ勅令ヲ以テ之ヲ定ム 明治十四年第六十九號布告陸軍刑法ハ之ヲ廢止ス |
翻譯:
| 法律第46號 | ||
|---|---|---|
| 茲頒布朕會同帝國議會裁可之陸軍刑法 睦仁 明治41年4月9日 | ||
| 內閣總理大臣 侯爵西園寺公望 陸軍大臣 子爵寺內正毅 | ||
| 法律第46號 | ||
| 陸軍刑法 | ||
| 第1編 | 總則 | |
| 第2編 | 罪 | |
| 第1章 | 叛亂罪 | |
| 第2章 | 攬權罪 | |
| 第3章 | 辱職罪 | |
| 第4章 | 抗命罪 | |
| 第5章 | 暴行脅迫罪 | |
| 第6章 | 侮辱罪 | |
| 第7章 | 逃亡罪 | |
| 第8章 | 軍用物損壞罪 | |
| 第9章 | 掠奪罪 | |
| 第10章 | 俘虜相關罪 | |
| 第11章 | 違令罪 | |
| 陸軍刑法 | ||
| 第1編 | 總則 | |
| 第1條 | 本法適用於犯罪的陸軍軍人 | |
| 第2條 | 本法適用於犯有左側所列罪行的人士,即使他們不是軍人 | |
| 1 | 第64條至第67條,及同條文中犯罪未遂 | |
| 2 | 第74條 | |
| 3 | 第79條至第85條 | |
| 4 | 第86條至第89條 | |
| 5 | 第91條至第93條,及第91條、第92條中犯罪未遂 | |
| 6 | 第95條第1項、第96條、第97條第2項及第99條 | |
| 第3條 | 前兩條所述人士如在帝國境外犯罪,適用本法 | |
| 第4條 | 如於帝國軍佔領地觸犯陸軍軍人刑法或其他罪行,等同於帝國軍中犯罪 以上適用於帝國非現役軍人、外國軍人及戰俘 | |
| 第5條 | 任何隸屬帝國境外部隊,或於境外部隊服役人士,或被境外部隊俘虜人士,觸犯刑法或其他法律所列罪行,前條規定適用 | |
| 第6條 | 與陸軍共同作戰的海軍軍人的行為,應視為與其職務、官階、等級或階級對等的陸軍軍人行為 | |
| 第7條 | 與陸軍共同作戰的外國陸海軍軍人的行為,應視為與其職務、軍銜、等級或階級對等的陸軍軍人行為,如未能判別其對等待遇則此條不適用 | |
| 第8條 | 陸軍軍人即左列人士 | |
| 1 | 現役陸軍軍人,未入伍人士和退伍人士除外 | |
| 2 | 召集中的預備役人士 | |
| 3 | 隸屬未動員部隊的預備役人士 | |
| 4 | 除前兩號所述人士外,穿著陸軍制服或執行職務的預備役人士 | |
| 5 | 志願加入國民軍隊及於部隊中服役人士 | |
| 第9條 | 左列人士亦為陸軍軍人 | |
| 1 | 陸軍所屬學生、初級學生 | |
| 2 | 陸軍軍屬 | |
| 3 | 於陸軍執勤的海軍軍人 | |
| 前述第1號相關人士如已明確排除在外,應通過命令加以確定 | ||
| 第10條 | 陸軍將校相當官、陸軍准士官、海軍將校、海軍相當官、海軍候補生及海軍准士官,等同於陸軍將校、陸軍士官及陸軍候補士官 | |
| 第11條 | 陸軍候補士官的下士,等同於服役中的陸軍下士 | |
| 第12條 | 於陸軍服役但沒有軍銜或等級的人士,及陸軍候補士官,其軍銜等同兵卒 | |
| 第13條 | 預備役人士,即陸軍非現役人士,未入營陸軍現役人士,陸軍退伍人士,陸軍退伍將校、同級相當官、准士官 | |
| 第14條 | 陸軍軍屬,即陸軍文官,文官同待遇人士,陸軍已宣誓執勤人士,但不包括預備或退伍文官 | |
| 第15條 | 海軍軍人,即海軍刑法定義的海軍軍人 | |
| 第16條 | 上官,即有權下達命令的陸軍軍人 在下達命令以外,上官即軍銜、等級或階級相對較高的人士,唯兵卒、下士勤務上等兵則為同等 | |
| 第17條 | 司令官,即擔任司令的陸軍軍人 | |
| 第18條 | 哨兵,即負責儀仗、警戒駐守地的陸軍軍人 | |
| 第19條 | 部隊,即陸軍軍隊、官衙、學校、特務機關及戰時陸軍特設機關 | |
| 第20條 | 軍中,即左列的部隊 | |
| 1 | 於戰時進入作戰狀態的部隊,但不包括留守部隊、衙戌勤務、後備及國民諸隊、戰地外未進入作戰狀態的運輸補給部隊 | |
| 2 | 進入作戰狀態的非戰鬥部隊 | |
| 3 | 負責平息事變或騷亂的部隊 | |
| 第21條 | 陸軍執行死刑,需於陸軍法衙管轄長官指定的場所進行 | |
| 第22條 | 當面對多眾共同暴行或於敵前緊急維持軍紀,可作出緊急處分 相關行為將視乎必要程度作出刑罰的減輕或免除 | |
| 第23條 | 前條規定亦適用於違反刑法或其他法律的犯罪行為 | |
| 第24條 | 本法及海軍刑法的刑罰沒有輕重之分,唯於海軍執勤的陸軍軍人及海軍軍人應採用海軍刑法 | |
| 第2編 | 罪 | |
| 第1章 | 叛亂罪 | |
| 第25條 | 聚眾使用武器進行叛亂的人士,按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首腦處以死刑 | |
| 2 | 事件同謀或指揮者,處以死刑、無期或5年以上懲役或禁錮,其他職務人士處以3年以上有期懲役或禁錮 | |
| 3 | 附和人士處以5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第26條 | 為參與叛亂而搶奪兵器、彈藥或其他軍用物品,處以前條相同處分 | |
| 第27條 | 進行左列行為人士處以死刑 | |
| 1 | 把軍隊的要塞、陣營、艦船、兵器、彈藥、軍用場所、建築物或其他物品交付敵國 | |
| 2 | 敵國間諜或為敵國間諜提供幫助 | |
| 3 | 向敵國泄露軍事機密 | |
| 4 | 為敵國嚮導或提供地理提示 | |
| 5 | 向敵國司令官投降 | |
| 6 | 釋放敵國戰俘或協助戰俘逃走 | |
| 第28條 | 為敵國利益進行左列行為,處以死刑 | |
| 1 | 對要塞、陣營、艦船、兵器、彈藥、軍用場所、建築物或其他物品進行破壞或導致其失效 | |
| 2 | 對水陸通道、橋樑進行破壞或阻塞,或以其他手段阻礙軍隊及艦船通行 | |
| 3 | 司令官帶領部隊離開防守地區或部署地區 | |
| 4 | 解散部隊,或於部隊造成混亂,或阻礙部隊聯絡集合 | |
| 5 | 造成兵器、彈藥、糧食、衣服及其他軍用物品供應短缺 | |
| 6 | 歪曲命令、通報、報告,或傳達虛假命令、通報、報告 | |
| 7 | 製造謠言或於敵前呼喚敵人 | |
| 第29條 | 利用前二條以外手法,為敵國取得軍事利益,或損害帝國軍事利益,處以死刑、無期或5年以上懲役 | |
| 第30條 | 叛亂人士或協助叛亂人士進行前三條所述行為,處以死刑、無期或3年以上懲役或禁錮 | |
| 第31條 | 對前六條犯罪未遂者處以懲罰 | |
| 第32條 | 意圖或預謀進行第25條至第30條罪行,處以1年以上有期懲役或禁錮 | |
| 第33條 | 意圖或預謀進行第25條或第26條罪行,如在犯罪前自首,可免除刑責 | |
| 第34條 | 本章規定適用於戰時盟國軍隊行為 | |
| 第2章 | 攬權罪 | |
| 第35條 | 司令官蓄意對外國開戰,處以死刑 | |
| 第36條 | 司令官收到停戰或戰爭結束通知後,蓄意發動戰鬥,處以死刑 | |
| 第37條 | 司令官未取得權限擅自調動軍隊,處以死刑、無期或7年以上禁錮 | |
| 第38條 | 沒有命令的情況下擅自發動戰鬥,處以死刑、無期或7年以上禁錮 | |
| 第39條 | 對本章犯罪未遂者處以懲罰 | |
| 第3章 | 辱職罪 | |
| 第40條 | 司令官向敵人投降,或向敵人交出要塞,處以死刑 | |
| 第41條 | 司令官參與戰鬥時帶領部隊投降,即使其達成目的,亦需處以6個月以下禁錮 | |
| 第42條 | 司令官為達成目的帶領部隊逃跑,處以死刑 | |
| 第43條 | 司令官擅自帶領部隊離開防守地區或部署地區,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處以死刑 | |
| 2 | 戰時、軍中或戒嚴地區進行相關行為,處以5年以上有期禁錮 | |
| 3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處以3年以下禁錮 | |
| 第44條 | 司令官提出出兵要求,而官憲不回應其要求,對官憲處以2年以下禁錮 | |
| 第45條 | 將校部隊兵員於搭乘運輸船期間遇上敵人船隻,並離開所乘船隻,處以死刑、無期或10年以上懲役或禁錮 | |
| 第46條 | 與多名部下共同犯罪,處以3年以下禁錮 | |
| 第47條 | 哨兵擅自離開防守地區,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處以死刑 | |
| 2 | 軍中或戒嚴地區進行相關行為,處以3年以下禁錮 | |
| 3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處以1年以下禁錮 | |
| 第48條 | 哨兵因睡眠或醉酒而未能履行職務,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處以5年以下禁錮 | |
| 2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處以1年以下禁錮 | |
| 第49條 | 衛兵、控兵、巡察、斥候、負責警戒或傳令人士,如離開其工作場所,或離開隊伍,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處以死刑、無期或10年以上禁錮 | |
| 2 | 軍中或戒嚴地區進行相關行為,處以2年以下禁錮 | |
| 3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處以1年以下禁錮 | |
| 第50條 | 哨兵擅自違反規則或哨令,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處以1年以上5年以下禁錮 | |
| 2 | 軍中或戒嚴地區進行相關行為,處以3年以下禁錮 | |
| 3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處以1年以下禁錮 | |
| 第51條 | 斥候、巡察或負責偵察人士於戰時、軍中或戒嚴地區進行虛假報告,處以7年以下懲役 於戰時、軍中或戒嚴地區負責傳達命令、通報或報告的人士,如歪曲命令、通報或報告,適用前項 | |
| 第52條 | 負責保管軍事機密圖書、物件人士,於危急時未能防止敵方獲得機密,處以5年以下禁錮 | |
| 第53條 | 於戰時、軍中或戒嚴地區負責供應兵器、彈藥、糧食、衣服或其他軍用物品人士,如造成物品供應短缺,處以1年以上10年以下懲役 | |
| 第54條 | 分發危害健康飲品食品的人士,處以1年以上10年以下懲役,導致他人死亡則處以無期或5年以上懲役 | |
| 第55條 | 為避免從軍,或以避免危險工作為目的,虛報自身患病、身體殘障,或其他虛報行為,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處以5年以上有期懲役 | |
| 2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處以5年以下懲役 | |
| 第56條 | 對第40條、第42條、第43條、第45條、第47條、第49條、第51條及第53條至第55條犯罪未遂者處以懲罰 | |
| 第4章 | 抗命罪 | |
| 第57條 | 違抗或不服從上官的命令,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處以死刑、無期或10年以上禁錮 | |
| 2 | 軍中或戒嚴地區進行相關行為,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禁錮 | |
| 3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處以2年以下禁錮 | |
| 第58條 | 涉事黨羽如觸犯前條罪行,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首腦處以死刑,其他人士處以死刑或無期禁錮 | |
| 2 | 軍中或戒嚴地區進行相關行為,首腦處以無期或5年以上禁錮,其他人士處以1年以上10年以下禁錮 | |
| 3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首腦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禁錮,其他人士處以5年以下禁錮 | |
| 第59條 | 不服從上官停止暴力行為,處以3年以下禁錮 | |
| 第5章 | 暴行脅迫罪 | |
| 第60條 | 對上官進行暴力行為或脅迫行為,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處以1年以上10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2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處以5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第61條 | 涉事黨羽如觸犯前條罪行,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首腦處以無期或10年以上懲役或禁錮,其他人士處以3年以上有期懲役或禁錮 | |
| 2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首腦處以5年以上有期懲役或禁錮,其他人士處以10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第62條 | 使用兵器或武器對上官進行暴力行為或脅迫行為,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處以死刑、無期或10年以上懲役或禁錮 | |
| 2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處以無期或2年以上懲役或禁錮 | |
| 第63條 | 涉事黨羽如觸犯前條罪行,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首腦處以死刑,其他人士處以死刑或無期懲役或禁錮 | |
| 2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首腦處以死刑或無期懲役或禁錮,其他人士處以死刑、無期或5年以上懲役或禁錮 | |
| 第64條 | 對哨兵進行暴力行為或脅迫行為,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處以7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2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處以4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第65條 | 涉事黨羽如觸犯前條罪行,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首腦處以3年以上有期懲役或禁錮,其他人士處以10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2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首腦處以1年以上10年以下懲役或禁錮,其他人士處以5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第66條 | 使用兵器或武器對哨兵進行暴力行為或脅迫行為,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處以無期或5年以上懲役或禁錮 | |
| 2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處以1年以上有期懲役或禁錮 | |
| 第67條 | 涉事黨羽如觸犯前條罪行,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首腦處以死刑或無期懲役或禁錮,其他人士處以無期或7年以上懲役或禁錮 | |
| 2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首腦處以死刑、無期或7年以上懲役或禁錮,其他人士處以無期或2年以上懲役或禁錮 | |
| 第68條 | 除上官或哨兵外,如對執行職務的陸軍軍人進行暴力行為或脅迫行為,處以4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涉事黨羽如觸犯前述罪行,首腦處以6個月以上7年以下懲役或禁錮,其他人士處以5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第69條 | 除上官或哨兵外,如使用兵器或武器對執行職務的陸軍軍人進行暴力行為或脅迫行為,處以1年以上10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涉事黨羽如觸犯前述罪行,首腦處以無期或3年以上懲役或禁錮,其他人士處以1年以上有期懲役或禁錮 | |
| 第70條 | 聚眾進行暴力行為或脅迫行為,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首腦處以3年以上有期懲役或禁錮 | |
| 2 | 指使或引導他人進行相關行為,處以1年以上10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3 | 附和人士處以2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第71條 | 濫用職權進行陵虐行為,處以3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第72條 | 對第60條至第70條犯罪未遂者處以懲罰 | |
| 第6章 | 侮辱罪 | |
| 第73條 | 當面侮辱上官人士,處以3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以公開展示文書、圖畫、偶像,演説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處以5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第74條 | 當面侮辱哨兵人士,處以2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第7章 | 逃亡罪 | |
| 第75條 | 故意離開崗位或不返回崗位人士,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處以死刑、無期或5年以上懲役或禁錮 | |
| 2 | 軍中或戒嚴地區進行相關行為超過3天,處以5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3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超過6天,處以2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第76條 | 涉事黨羽如觸犯前條罪行,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首腦處以死刑或無期懲役或禁錮,其他人士處以死刑、無期或7年以上懲役或禁錮 | |
| 2 | 軍中或戒嚴地區進行相關行為超過3天,首腦處以5年以上有期懲役或禁錮,其他人士處以6個月以上7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3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超過6天,首腦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懲役或禁錮,其他人士處以3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第77條 | 投奔敵人人士,處以死刑或無期懲役或禁錮 | |
| 第78條 | 對第75條第1號、第76條第1號及前條犯罪未遂者處以懲罰 | |
| 第8章 | 軍用物損壞罪 | |
| 第79條 | 摧毀陸軍工廠、船艦、作戰用建築物、蒸氣車、電車、橋樑,或陸軍軍用物倉庫,處以死刑、無期或10年以上懲役 | |
| 第80條 | 於室外摧毀兵器、彈藥、糧食、衣服或其他陸軍軍用物,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軍中或戒嚴地區進行相關行為,處以死刑或無期懲役 | |
| 2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處以無期或2年以上懲役 | |
| 第81條 | 利用火藥、氣罐或其他爆炸物對前二條記載事物造成損壞,處以摧毀相同處分 | |
| 第82條 | 對第79條記載事物,或陸軍作戰用鐵道、電線,或水陸通道造成損壞或失效,處以無期或2年以上懲役 | |
| 第83條 | 對兵器、彈藥、糧食、衣服、馬匹,或其他陸軍軍用物造成損壞或傷害,處以10年以下懲役或禁錮 | |
| 第84條 | 對第79條至第82條犯罪未遂者處以懲罰 | |
| 第85條 | 本章的規定,適用於與陸軍共同作戰的外國陸海軍軍用物 | |
| 第9章 | 掠奪罪 | |
| 第86條 | 於戰地或帝國軍佔領地掠奪住民財產,處以1年以上有期懲役 進行前述罪行時強姦婦女,處以無期或7年以上懲役 | |
| 第87條 | 於戰場上掠奪死者或傷者的衣服或其他財產,處以1年以上有期懲役 | |
| 第88條 | 觸犯前二條罪行人士,如造成他人受傷,處以無期或7年以上懲役 如造成他人死亡,處以死刑或無期懲役 | |
| 第89條 | 對本章犯罪未遂者處以懲罰 | |
| 第10章 | 俘虜相關罪 | |
| 第90條 | 看守或押送俘虜人士,如讓俘虜逃走,處以3年以上有期懲役 | |
| 第91條 | 容許俘虜逃跑人士,處以10年以下懲役 為逃走俘虜提供逃走器具,或協助其逃走,處以7年以下懲役 以前述目的進行暴力行為或脅迫行為,處以1年以上10年以下懲役 | |
| 第92條 | 奪取俘虜人士,處以2年以上有期懲役 | |
| 第93條 | 藏匿或掩護逃走俘虜人士,處以5年以下懲役 | |
| 第94條 | 對第90條至第92條犯罪未遂者處以懲罰 | |
| 第11章 | 違令罪 | |
| 第95條 | 欺騙哨兵以通過哨所,或不服從哨兵的制止命令,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敵前進行相關行為,處以1年以上5年以下禁錮 | |
| 2 | 軍中或戒嚴地區進行相關行為,處以3年以下禁錮 | |
| 3 | 其他場合進行相關行為,處以1年以下禁錮 | |
| 除前項所述外,任何人士如違反哨兵的哨令,處以前項相同處分 | ||
| 第96條 | 預備役人士於召集期內未有入伍,依左列情況進行處分 | |
| 1 | 因戰時或事變征召,超過召集期5天未有入伍,處以2年以下禁錮 | |
| 2 | 其他場合超過召集期10天未有入伍,處以1年以下禁錮 | |
| 第97條 | 為避免從軍,虛報自身患病、身體殘障,或其他虛報行為,處以3年以下懲役 預備役人士為避免從軍而進行前述行為,處以前項相同處分 | |
| 第98條 | 任何人士於戰時、軍中或戒嚴地區傳達虛假的軍事命令、通報或報告,處以5年以下懲役 | |
| 第99條 | 任何人士於戰時或事變期間製造軍事謠言,處以3年以下禁錮 | |
| 第100條 | 任何人士於鳴放禮砲、號砲或其他空包彈場合,加入子彈、石塊或其他填充物,處以2年以下禁錮 | |
| 第101條 | 對哨兵或衛兵發射槍砲人士,處以2年以下禁錮 | |
| 第102條 | 於戰時、軍中或戒嚴地區未有響應前往緊急召集人士,處以2年以下禁錮 | |
| 第103條 | 通過上書、建議或其他請願行為,或以演說、文書形式,公開發表政治意見,處以3年以下禁錮 | |
| 第104條 | 聚眾進行不服從行為,首腦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禁錮,其他人士處以2年以下禁錮 | |
| 附則 | 本法於敕令頒布之日生效 明治14年第69號公布的陸軍刑法停止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