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昭和十七年香督令第一號

資料:1943年7月6日《香港佔領地總督部公佈 香督令特輯》第1頁


第一號   軍律令
第一條本軍律適用於香港佔領地總督管轄區內帝國臣民以外之人民
第二條違犯左列行為者處以軍罰
一、對帝國軍有叛逆行為者
二、間諜行為
三、除上述兩項外有妨碍帝國軍之安寧或軍事行動之行為者
第三條前條行為之教唆帮助預備陰謀或未遂者處罰之但依據案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四條作前兩條之行為於未發覺前自首者則減輕其刑罰或免除之
附則本軍律自昭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