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1947年8月17日《香港工商日報》第1張第3頁
住屋附近有防空洞
須報告工務局
否則發生意外
業主須負責任
【專訊】本港工務局局長簡尼夫,昨在憲報發表一佈告,謂本港各樓宇或其毗連之地段是否有防空洞,如有時,即須在本年九月一日以前書面通知下亞厘畢道之工務局道路及防空洞事務處主任,以備設法防止意外,如過期不報,則將來凡有因該防空洞傾塌而致有所損失,均由該樓宇業主自行負責。查本港戰時日人曾在本港各處佔居屋宇,因此在屋內或附近設有防空洞者,現已時經多年,傾塌危險,是所不免,抑且若任由此等防空洞長久存在,實有種種不便,今本港工務局能注意及此,實為市民生命及衞生等安全福音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