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防空員補發薪金 辦法未週全

資料:1948年6月30日《工商晚報》第4頁


防空員補發薪金
辦法未週全
亟盼當局從速改善

【專訊】戰時防空救護員(ARP)補發薪金,頃發現有頗多不滿人意之處。據其中一防空員稱:通知補發日期,并未能統一在各報發表新聞,或刊登廣告,實令人無所適從,設非有友人以感情通知,則不知有發薪事也。而頗多防空員于戰後并不一定回港復員者,有或已復員但又因事離港者,此實有其苦衷所在,但當局並不准許此輩防空員托人以担保代領,而必須其本人返港親領,殊屬費解。設或有一防空員現住重慶,尚為補領有百餘元之薪金,而親回香港,則所耗之旅費,何祇百餘元?但不回港,權利即告喪失,其對當局戰時所盡之義務,等於枉然。當局補發薪金之用意,乃在酬勞彼輩之英勇,但以此辦法限制,毋異剝削其應得之酬報也。同時有頗多防空員已殉職,或現已死亡者,究竟其家屬如何領取該筆薪金,亦無明確之規定,孤兒寡婦,痛念故人,而得此毫無同情之結果,悲愴何已?故深盼負責當局,對此有漏洞之補領辦法,從速能予改善,并通過政府新聞處,發出較詳細之通告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