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香港保衛戰(第18天)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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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涉及戰爭行為,可能會令人情緒不安。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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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中華民國30年12月25日(星期四)
   公元1941年12月25日(星期四)
   辛巳年十一月初八日
   昭和16年12月25日(木曜日)
時間:下午5時20分 (格林尼治平時 +8小時30分鐘)

公眾假期:12月25日[聖誕節]

相關資料:
.1941年12月30日:日本映畫社《日本ニュース 第82號》「香港総攻撃」 影片 [警告:內容涉及軍國主義]


-其他資料-

因香港童軍參與香港防空活動,於日治軍政時期涉嫌違反《陸軍刑法》第29條所指明的「叛亂罪」,相信香港童軍於這段時期主動銷毀相關證據及隱藏身份,以避免捲入日本陸軍軍法會議審判。當踏入日治民政時期,亦涉嫌違反香港佔領地《軍律令》第2條所指明的「叛逆行為」,相信香港童軍亦繼續隱藏身份,以避免捲入總督部軍律會議的審判。

依香港法例1927年第22號條例《香港童子軍總會條例》組織的香港童軍,於日治時期因原有香港法例失效而變成非法組織,所有活動必需停止進行。香港童軍亦因參與防空活動,涉嫌違反香港佔領地《管理香港占領地總督管區內(舊英領及租借地)之入境、出境、居住、物資之運入運出、及企業、營業、商行為等法令》第3條所設的營業註冊條件,不能重新註冊營運。

**軍政時期:昭和16年(公元1941年)12月25日至昭和17年(公元1942年)2月20日
**民政時期:昭和17年(公元1942年)2月20日至昭和20年(公元1945年)8月15日

相關資料:
–軍政時期–
.1908年4月9日:大日本帝國《陸軍刑法》 法律條文
.1943年2月19日:大日本帝國《陸軍刑法》改正法律 法律條文
–民政時期–
.1942年2月20日:香港佔領地《軍律令》 軍律條文
.1943年2月25日:香港佔領地《軍律令》 命令條文
.1942年3月28日:香港佔領地《管理香港占領地總督管區內(舊英領及租借地)之入境、出境、居住、物資之運入運出、及企業、營業、商行為等法令》 命令條文